旭日东升时分的美国最高法院(2017年6月25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星期二(4月24日)就一起涉及中国公司涉嫌操纵对美出口维生素C价格的案子听取了双方律师的口头辩论。这起诉讼在联邦下级法院历时近13年。2005年,包括德克萨斯州“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在内的一些美国购买商,起诉了以“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为首的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和出口商(Animal Science v. Hebei WelcomePharmaceutical)。
美国公司指控中国公司涉嫌共谋操纵对美出口的维生素C价格,违反了美国联邦法律《谢尔曼法》的反垄断协议。中国公司不否认议定价格,但是争辩说,他们当时必须遵照中国政府的法规对产品的生产和价格进行协调。2013年,纽约东区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中国公司构成垄断,要求其赔偿美国公司1.47亿美元。但是,位于纽约的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2016年推翻了这个判决。在这个案子中,不仅美国政府向法庭递交了支持美国公司的“法庭之友”陈述书,中国商务部也透过它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递交了“法庭之友”陈述书,支持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
法律专家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并不涉及反垄断法以及操纵商品价格本身,它要解决的是一个非常狭窄的法律问题,亦即美国法庭对于外国政府提交的法律陈述书应当给予多大程度的尊重。
从最高法院的听审的情况来看,似乎对中国公司不利。几名大法官暗示,应该给予外国法律一定的尊重,但是不能尊重到美国法庭无法行使自己判断力的程度。布雷耶大法官对“充分尊重”外国法律的说法是否准确提出质疑。他指出,全世界有192个国家,美国有近1000名联邦法官,总的来说,他们对这些国家的法律知之甚少。如果这192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当局都跑到美国来递交他们的意见书,这些法官应该遵循什么标准,才能不产生国际上的混乱。据此,法庭判决非常重要。预计联邦最高法院将于6月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