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技术转让、知识财产和创新的相关法律、政策、实践或行动的美国301条款调查行动。
发布日期:2018年3月22日
备忘录收件人:财政部长、美国贸易代表、高级政策顾问、总统经济政策助理、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总统国土安全和反恐助理
主题: 针对中国技术转让、知识财产和创新的相关法律、政策、实践或行动的美国301条款调查行动
2017年8月14日,我指示美国贸易代表(United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简称“贸易代表”)确定是否要调查可能不合理或者带有歧视,而且可能正在危害美国的知识产权、创新或技术发展的中国的法律、政策、实践或行动。2017年8月18日,贸易代表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简称《贸易法》)301条款(19U.S.C. 2411)启动调查。
在调查期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简称“USTR”)与相关的顾问委员会和跨机构301条款委员会进行了磋商。贸易代表还根据《贸易法》303条款(19U.S.C.2413)请求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USTR于2017年10月10日举行了一场公开听证会,还进行了两轮公众意见书面征集。USTR收到约70份来自学术界、智库、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和公司的书面意见。
贸易代表向我报告说,有关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中国利用外国所有权限制,包括合资规定、股权限制和其他投资限制,要求或施压于美国公司向中国实体转让技术。中国还利用行政复议和许可程序要求或施压进行技术转让,其危害包括破坏美国投资和技术的价值,以及削弱美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其次,中国对美国企业的投资和活动施加了相当大的限制和干预,包括对技术许可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剥夺了美国技术所有者对技术转让的议价能力以及基于市场设定条款的能力。因此,寻求发放技术许可的美国公司必须接受不公平的、有利于中国接受方的条款。
第三,中国指示并辅助中国公司系统性地投资和收购美国公司和资产,以获得尖端技术和知识财产,并且向中国政府产业规划中的重点产业进行大规模技术转让。
第四,中国进行并且支持对美国公司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未经授权的入侵和盗窃。此等行动让中国政府未经授权即可获取知识财产、商业秘密或保密商业信息,包括技术数据、谈判立场以及敏感和专有的内部商业通信,而且此等行动也支持中国的战略发展目标,包括其科学和技术进步、军事现代化和经济发展。
特此指示如下:
第1条。关税。(a) 贸易代表应当根据《贸易法》301条款(19U.S.C. 2411)采取一切适当的行动应对中国的不合理或歧视性的、且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行为、政策和实践。贸易代表应考虑这种行动是否应当包括对来自中国的商品上调关税。
(b) 为推进本条款(a)节中的目的,贸易代表应在本备忘录日期起15日内发布一份拟定的产品清单和任何计划的关税上调。根据《贸易法》第304(b)条(19USC 2414(b)),经过一段时间的通告和评论后,且经与适当机构和委员会磋商后,贸易代表应在适当和符合法律的情况下发布最终产品清单和关税上调(如有),并实施此等关税。
第2条。世贸组织争端解决。(a) 贸易代表应在适当和符合法律的情况下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寻求争端解决,以应对中国的歧视性许可实践。在适当和符合法律的情况下,贸易代表应当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合作采取这一行动,以应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实践。
(b) 本备忘录日期起60日内,贸易代表应向本人汇报根据本条款(a)节行动的进展情况。
第3条。投资限制。(a) 财政部长(简称“部长”)应与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政部门高级官员磋商,在适当和符合法律的情况下,利用任何可用的法定授权,提出行政部门的行动建议,应对在被视为对美国重要的产业或技术领域由中国指示或辅助进行的投资所带来的担忧。
(b) 本备忘录日期起60日内,部长应向本人汇报根据本条款(a)节行动的进展情况。
第4条。发布。贸易代表得到授权和指示,将本备忘录发布于《联邦公报》(FederalRegister)。
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J. TRU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