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案旨在表达美国对台湾全球邦交的支持。
第1条 法案简称
本法案可被引述为“2019年台湾邦交国际保护与促进倡议(台北)法案”。
第2条 与台湾的外交关系
国会确认以下立法事实:
(1)《1979年台湾关系法》(Public Law 96-8)中表明:“维护和促进美国人民和台湾人民在贸易、文化和其他领域之广泛、紧密与友好的关系”。
(2)《1979年台湾关系法》中表明如下政策:“确保美国有能力抵制任何以武力或其他强制形式损害台湾人民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行为”。
(3)台湾是一个由2300万人组成的自由、民主和繁荣的族群,也是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贡献者。
(4)自蔡英文2016年当选台湾总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大了对台施压的力度。
(5)2016年以来,冈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巴拿马、多米尼加共和国、布基纳法索、萨尔瓦多、所罗门群岛和基里巴斯为与中国建交而断绝了与台湾的外交关系。
(6)台湾目前与全球15个国家保持完整的外交关系。
(7)台湾与美国、澳大利亚、印度、日本及其他国家的独特关系对加强台湾经济与保持其国际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8)根据蔡英文总统的声明,为与中国建交而发生的与台湾断交是中国实施的“一系列外交与军事胁迫行为的一部分”。
(9)《2018年亚洲再保证倡议法》(Public Law 115-409)规定:
(A)“支持台湾与美国建立紧密的经济、政治与安全关系”是美国的一项国策;
(B)总统应当:
(i)“定期向台湾转移适当的国防装备以应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有及未来可能的威胁,包括支持台湾军事力量发展与整合非对称作战能力,以及机动、可生存与成本可控的作战能力”加入其军事力量;
(ii)“根据台湾旅行法,鼓励高级别官员赴台旅行”。
第3条 国会关于对台贸易与经济关系的认知
国会认为:
(1)美国与台湾已建立强而有力的经济伙伴关系,美国当前已成为台湾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台湾则成为美国的第十一大贸易伙伴以及美国农产品的关键出口目的地;
(2)强而有力的美台经济关系对两国人民而言已成为刺激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岗位的积极因素;
(3)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应当在与国会咨询的基础上进一步寻求发展美台双边贸易与经济关系。
第4条 美国关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政策
美国确定如下政策:
(1)适当支持——
(A)台湾加入不以主权国家为条件且美国同为成员参与的国际组织;
(B)台湾在其他国际组织中获得观察员地位;
(2)酌情指示第(1)款所列全部国际组织中的美国政府代表利用美国的发言权、投票权以及影响力支持台湾成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国或观察员;
(3)总统或总统特使应将支持台湾在第(1)款所列全部国际组织中获得成员国或观察员身份作为美中任何双边安排的一部分,包括领导人峰会和美中全面经济对话。
第5条 加强与台湾的关系
(a)国会认为美国政府应当:
(1)支持台湾加强与印太及全球各国的正式外交和其他伙伴关系;
(2)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美国的利益,酌情考虑增加与明显加强、加强或改善了与台湾关系的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外交接触;以及
(3)在适当情形下并结合美国外交政策利益,与国会咨商,可考虑对那些采取严厉或重要行动损害台湾安全或繁荣的国家调整相应的经济、安全和外交接触。
(b)报告义务。本法案制定通过后1年内,以及之后5年里每年国务卿应当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关于(a)款政策实施的报告。
(c)国会相关委员会的界定——在本条中,“国会相关委员会”是指:
(1)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
(2)众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和赋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