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司法上周五(3月1日)宣布,经过彻底和积极的审查证据,决定正式启动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的引渡程序。以前的法律程序只是在司法部在审查美国提供的证据期间由法院决定对孟晚舟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如果说前面的程序只是人物介绍,3月6日上午10:00点孟晚舟的听审将标志着引渡程序的大幕拉开了。届时司法部将在法庭上正式确认“授权进行书”(Authority to Proceed)的签发,同时法庭将确定下一次庭审的日期。司法部和孟晚舟的律师将向法庭提交支持或反对引渡的证据,除非法庭应一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封闭证据,这些证据将成为公开信息,向全球公开。
美加在1971年就签署了引渡条约。同时两国还参加了其他与引渡有关的多边国际协定,如1948年的《防止和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在美国国内,美国宪法是最高法律,所以对这些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都有所保留,不会执行任何被法院认定和宪法冲突的条款。但是对惹了美国利益的人,美国没有办法也要想办法执行。1991年美国驻加大使馆宣布,引渡不是美加之间解决流窜被告的唯一途径。外交语言背后的事实是除了引渡,美国政府可以把境外被告绑架到美国。
第一种绑架是赏金猎手(bounty hunter)。赏金猎手就是美国西部片中那种横枪立马捉拿逃犯于千里之外的牛仔。在美国法庭,被告在定罪之前可以申请保释(bail),相当于中国的取保候审。法庭根据被告人潜逃可能性的大小、被控罪行的严重程度等决定其交付一定的押金就可以暂时释放。美国有专门的担保公司,如果被告向法庭交不起押金,可以向担保公司交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是押金的10%-15%),担保公司就可以代替被告向法庭提供担保。如果被告潜逃,担保公司须向法庭支付全额押金。担保公司如果想避免这个损失,就需要赏金猎手将流窜的被告捉拿归案。在美国大部分州,赏金猎手都是合法的,但需要执照或登记。赏金猎手多是退休警察或私人侦探。
赏金猎手在美国境内捉拿被告是合法的,在外国的活动则绝对是非法的– 这个不需要咨询律师都知道。任何一个国家不会允许美国人在本国境内绑架他人并运出国境。但是美国牛仔在加拿大时不时就敢做这样的事情,譬如说这位倒霉的Sidney Jaffe先生。Jaffe先生是一位美国出生的加拿大人,在美国佛罗里达开发房地产。1980年由于涉嫌在地产交易中欺诈被检察官起诉。他在被保释后逃到了加拿大,并取得了加拿大国籍。1981年,两个美国赏金猎手不远千里,在加拿大多伦多抓住了Jaffe先生,把他塞进汽车带回了佛罗里达法庭。Jaffe先生以美国违反美加引渡条约为由,将美国司法部告上联邦法庭。加拿大政府也在美国联邦法院状告美国司法部不遵守引渡条约。美国联邦法院裁定被保释的刑事被告人有义务出庭受审,至于他怎么走进法庭的与法庭无关。
绑架Jaffe先生的两位勇敢猎手,在加拿大则涉嫌犯绑架罪。加拿大政府虽然也不放过逃犯,但取之有道:经过多年的努力,加拿大政府成功地将这两位赏金猎手(Timm Johnsen 和Daniel Kear)从美国引渡到加拿大受审。
第二种绑架叫Extraordinary Rendition,可以翻译成”特别引渡”,其实和引渡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是美国政府在境外的绑架。这次案子中一个倒霉的墨西哥人:Alvarez-Machain先生。美国政府相信他参与了一起墨西哥黑帮虐杀美国缉毒局(DEA)警员的事件。缉毒局的彪悍在美国是和联邦调查局(FBI)齐名的,伤害到警员的,虽远必捕(或诛)。在要求墨西哥政府引渡未果后,1990年,缉毒局雇人把Alvarez-Machain先生绑架到美国受审。绑架官司一直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不管被告是怎么捉来的,美国政府都没有违反引渡协议,因为引渡协议不禁止绑架。
Alvarez-Machain先生这起绑架虽然发生在墨西哥,但还是吓坏了加拿大,使得加拿大政府对美国政府的引渡请求审查趋紧。1990年,美国政府要求加拿大引渡Daniel Jamieson。这本是一件普通刑事案件。Jamieson先生因涉嫌出售273克可卡因在美国被刑事起诉。保释后Jamieson先生潜逃到了加拿大。加拿大应美国政府要求,逮捕了Jamieson先生,然后就开始了旷日持久的引渡官司。Jamieson先生在魁北克上诉法院(Quebec Court of Appeal)赢得了短暂的胜利。魁北克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引渡到美国,Jamieson先生最低也会被判20年有期徒刑,而在加拿大这种罪最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所以Jamieson先生在美国受到的待遇会违反基本的正义(fundamentaljustice)。加拿大最高法院随后推翻了魁北克上诉法院的判决。最终在加拿大经过了10年的诉讼后,Jamieson先生还是被引渡回美国受审。
加拿大政府是世界上最遵守引渡条约的国家之一。从2007到2017年10年期间,加拿大政府应外国政府要求逮捕了755个被告,最终被引渡681人,大约90%的引渡成功率。加拿大一贯是国际社会中的绅士。现代的美国仍然是牛仔的美国,和以前不同的是很多牛仔脱下牛仔裤,换上西装裤,坐进了办公室,处理引渡文件,但心里还有万马在奔腾。
当然美国仍然是个法治国家。第一,美国政府虽然不追究在境外进行绑架的赏金猎手的刑事责任,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Reese v. United States这个案子中明确指出赏金猎手在境外不可以行使权力。如果他们境外捉拿被告而触犯当地法律,美国政府会同意把他们引渡给提出要求的外国政府,比如上面讲到的被引渡到加拿大的Timm Johnsen 和Daniel Kear两个美国人;第二,一切踏上美国土地的人,不管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是乘坐轿车客座还是塞在后备箱来到美国,如果面临刑事指控,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障其”有权利得到公正陪审团的迅速、公开的审判” (“the right to a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比如那位墨西哥的Alvarez-Machain先生,虽然引渡官司没有打赢,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这也是美国政府为什么在境外的关塔那摩建立监狱,关押境外抓捕的恐怖分子,这样在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就不适用于美国境外的这些人身上。
捉拿逃犯是个体力活,当逃犯是个技术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