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时报0986期     2021年05月23日
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

来源:美参议两院外交委员会网 版次:美中时报0986期 作者:熊辉译 时间:2021年05月23日

—— 目录 ——


第1条.短标题。


第2条.发现。


第3条.定义。


第4条.政策声明。


第5条.国会认知。


第6条.执行规则。


一、投资竞争激烈的未来


A-科学与技术


第101条.授权协助美国公司进行全球供应链多元化和管理。


B-全球基础设施发展


第111条.确定适当的国会委员会。


第112条.关于国际优质基础设施投资标准的国会意识。


第113条.美国对基础设施的支持。


第114条.基础设施交易和辅助网络。


第115条.先进可靠的能源基础设施战略。


第116条.中国对外能源开发投资报告。


C-数字技术和连接


第121条.数字技术的国会认知。


第122条.数字连接和网络安全合作。


D-对抗中国共产党的影响


第131条.短标题。


第132条.授权。


第133条.关于中国信息战和恶性影响行动的调查结果。


第134条.授权为富尔布赖特-海斯计划拨款。


第135条.国会谴责反亚裔和歧视。


第136条.支持独立媒体,打击虚假信息。


第137条.全球参与中心。


第138条.外国投资委员会在美国审查某些外国礼品和与高等教育机构的合同。


二、投资联盟和伙伴关系


A-战略与外交事务


第201条.确定适当的国会委员会。


第202条.美国对印太地区盟国和伙伴的承诺和支持。


第203条.与四方合作的国会认知。


第204条.与东盟合作的政策声明。


第205条.关于加强联合国-东盟与中国在技术问题上的合作的国会意识。


第206条.关于中国在国家间组织中的影响的报告。


第207条.与盟国和伙伴的监管交流。


第208条.国家去分区技术伙伴关系办公室。


第209条.美国在站立式机构中的代表。


第210条.国会对与中国的战略竞争的制裁和其他限制的中心意义。


第211条.关于与七国集团就中国进行谈判的国会意识。


第212条.加强美台伙伴关系。


第213条.台湾政府的待遇。


第214条.关于新冠病毒起源的报告。


第215条.加强与太平洋岛国的外交支持和经济接触。


第216条.增加国务院对印太地区的投入。


第217条.推进美国在联合国体系中的领导地位。


B-国际安全问题


第221条.定义。


第222条.发现。


第223条.国会关于加强印太地区安全伙伴关系的意识。


第224条.政策声明。


第225条.外国军事资助印太地区和授权拨款东南亚海上安全方案和外交外联活动。


第226条.外国军事融资契约试点项目在印太地区。


第227条.为印太地区的国际军事教育和培训提供额外资金。


第228条.优先考虑印太地区过度防御条款。


第229条.优先考虑印太地区过剩的海军舰艇超标。


第230条.关于印太国际水道和领空以及南中国海人工陆地特征的海上自由作业政策声明。


第231条.关于印太盟国和伙伴能力发展的报告。


第232条.国家技术和印度试验基地报告。


第233条.关于外交外联工作的报告,并对中国在海外的军事设施进行重新观察。


第234条.关于普遍执行联合国对朝鲜制裁的政策声明。


第235条.限制对拥有中国军事设施的国家的援助。


C-对抗中国的区域战略


第241条.关于与世界各国和伙伴就中国合作的政策声明。


第一部分-西半球


第245条.关于美国与加拿大关系的国会认知。


第246条.关于中国任意监禁加拿大公民的治理的国会意识。


第247条.加强与加拿大合作的战略。


第248条.加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经济共同体、治理、人权和法治的战略。


第249条.参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区域和国家间组织。


第250条.解决中国在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的主权贷款问题。


第251条.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防务合作。


第252条.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民间社会就问责制、人权和普遍监测技术的风险进行接触。


第二部分-跨大西洋联盟


第255条.跨大西洋的国会认知。


第256条.加强对中国跨大西洋合作的战略。


第257条.加强跨大西洋合作,促进私营部门融资。


第258条.报告和介绍中国与伊朗以及中俄合作情况。


第三部分-南亚和中亚


第261条.南亚和中亚的国会认知。


第262条.加强与南亚和中亚合作的战略。


第四部分-非洲


第271条.评估中国在非洲的政治、经济活动。


第272条.提高非洲国家的竞争力。


第273条.与非洲的数字安全合作。


第274条.越来越多的美国驻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大使馆人员把重点放在了中国身上。


第275条.支持非洲青年领导人倡议。


第276条.非洲广播网。


第五部分-中东和北非


第281条.对抗中国在中东和北非影响力的战略。


第282条.关于中东和北非参与的国会认知。


第六部分-北极地区


第285条.北极外交。


第七部分-大洋洲


第291条.关于美国在大洋洲的围困政策声明。


第292条.大洋洲战略路线图。


三、投资我们的价值观


第301条.授权拨款以支持香港的民主运动。


第302条.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强制劳动实施制裁。


第303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有计划的强奸、强制堕胎、强制绝育或非自愿避孕植入实施制裁。


四、投资我们的经济治国方略


第401条.关于中国产业政策的调查结果和国会认知。


第402条.知识产权违规者名单。


第403条.中国政府补贴名单。


第404条.打击外国腐败行为。


第405条.向有资格获得国际发展协会援助的国家减免债务。


第406条.报告中国政府利用香港规避美国法律和保护的方式和程度。


第407条.关于中国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年度回顾。


五、确保战略安全


第501条.关于战略安全和武器控制的调查结果。


第502条.战略核对话合作。


第503条.关于美国在核问题和弹道导弹问题上为中国进行制裁所作的努力的报告。



—— 正文 ——


第1条. 短标题。


短标题。本法案可被成为“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


第2条. 发现。


国会作出以下结论:


(1)中国正在利用其政治、外交、经济、军事、技术和意识形态力量,成为美国的战略、旗鼓相当的全球竞争对手。中国在这些领域日益推行的政策与美国及其伙伴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利益和价值观背道而驰。


(2)中国现行政策——


(A)威胁国际秩序的未来性质,并正在制定管理国家间关系的规则、规范和机构;


(B)将危及美国保障其国家利益的能力;


(C)在未来几十年里,将危及国际社会未来的和平、繁荣和自由。


(3)1979年中美邦交正常化后,美国积极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确保中国参与和受益于自由开放的国际秩序。美国追求这些目标,为中国人民的福利作出了贡献:


(A)加强中国的贸易关系和进入全球资本市场的机会;


(B)促进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C)提供发展资金和技术援助:


(D)促进研究合作;


(E)教育中国顶尖学生;


(F)允许转让尖端技术和科学知识;和


(G)提供情报和军事援助。


(4)现在很清楚,中国选择奉行国家主导的重商主义经济政策,在国内通过增加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以及积极和自信的外交政策,在国内推行日益专制的治理模式。这些政策经常和蓄意损害美国的利益,有悖于美国的核心价值观和印太内外其他国家的价值观。作为对中共这一战略决定的回应,美国被迫重新审视和修订对华战略。


(5)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中国内外政策的中心。他的计划要求——


(A)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集中领导;


(B)军事力量集中;


(C)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D)寻求控制广泛主张的领土要求的侵略性外交政策;和


(E)剥夺任何被认为威胁中国共产党的普世价值和个人权利。


(6)中国认为其列宁主义的治理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于美国和其他民主国家的宪法模式,并与美国和其他民主国家的宪法模式相悖。中共称赞这种治理方式对于确保中国作为全球领导者的地位和塑造世界的未来至关重要。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的讲话中说,“我们坚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是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然会越来越明显……我们国家的发展道路将对世界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7)中国的目标是首先建立对印太地区的区域霸权,然后利用这一主导地位推动中国成为"世界领先大国",形成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利益的国际秩序。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必须利用强大的军事和先进的技术能力,不顾他国利益,把中国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严格领导下的富裕国家。


(8)中国正在重塑当前的国际秩序,这是建立在法治和自由和开放的理想和原则,进行全球信息和影响操作,试图重新定义国际法律和规范与中国共产党的目标一致,拒绝国际公认的人权的合法性,并以牺牲美国和国际社会的利益为代价,为中国和其他威权政权谋求跨国组织的领导地位和议程。2018年12月,习主席提出,中国共产党认为其“历史使命”不仅是治理中国,而且深刻影响全球治理,使中国共产党受益。


(9)中国鼓励其他国家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模式。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上,习主席说,中国可以利用"中国智慧"和"中国解决问题的方法",成为其他国家的发展典范。


(10)中国正在推广其治理模式,并试图削弱其他治理模式——


(A)破坏民主体制;


(B)颠覆金融机构;


(C)强迫企业适应中国的政策;和


(D)利用虚假信息来掩盖第(A)至(C)段中描述的行为的性质。


(11)中国已接近成为全球科技领导者的目标。2018年5月,习主席表示,中国要实现"繁荣和复兴",就必须"努力成为世界科学与创新中心"。中国已投入相当于数十亿美元用于教育和研发,并建立了联合科研中心和科学大学;


(12)中国努力成为"制造和技术超级大国",推动"中国特色创新",是以牺牲人权和长期国际经济竞争规则和规范为代价的,对美国国家安全和盟国和志同道合国家的安全提出了挑战。特别是,中国通过大规模监督、社会信用体系以及国家在互联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了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和社会政策。通过这些手段,中国加强了政府对其公民日常生活的直接和间接控制。其国家"军民融合"战略要求,日益推动全球创新的民商事研究,是发展新军事能力的杠杆化;


(13)中国正在利用法律和非法手段实现其成为制造和技术超级大国的目标。中国以反竞争的方式使用国家指导的产业政策,以确保中国企业的主导地位。中共参与并鼓励积极破坏自由开放的国际市场的行动,如知识产权盗窃、强制技术转让、监管和财政补贴,以及作为中外公司商业和商业协议的一部分,中共强制获取专有数据;


(14)第(13)款所述政策旨在冻结美国和其他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削弱其他重要市场的竞争。对中国企业的巨额补贴包括可能违反其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行为。2018年5月,习主席表示,中国的目标是保持"创新与发展安全"的主动性在中国自己手中”;


(15)中国正在通过各种途径推进其全球目标,包括其签名倡议"一带一路倡议",该倡议载于中国宪法,包括数字丝绸之路和健康丝绸之路。中国将一带一路倡议描述为对所有国家都直接和完全有益的计划。最终,中国寻求推进以中国为核心的经济体系,使其成为中国全球雄心最具体的地理代表。一带一路倡议提高了中国国有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经济影响力,提升了中国与世界各国政府领导人的政治杠杆时代,并提供了更多进入港口和铁路等战略节点的机会。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中国通过经济依赖寻求政治尊重;


(16)中国正在执行一项计划,即取代美国并建立印太地区的区域霸权。作为一个太平洋大国,美国建立并支持持久的联盟和经济伙伴关系,以确保和平与繁荣,在自由和开放的印太地区促进法治和政治多元化。相比之下,中国则是利用该地区的经济和军事胁迫来维护自身利益;


(17)中国的军事战略旨在阻止美国军队在西太平洋的活动,并削弱美国的安全保障;


(18)中国正在积极寻求对印太地区重要陆路、海上航道和领空的独家控制,希望最终在区域外发挥更大的影响力。这包括对商业活动、能源勘探、运输和在国际法允许的地区开展安全行动至关重要的车道;


(19)中国寻求通过任何可能最终需要的手段与台湾进行所谓的"统一"。中共坚持所谓"统一"是台湾唯一的选择,这本身就具有强制性。2019年1月,习主席表示,中国"没有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和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的选择"。台湾民主价值观和经济自由主义的体现,挑战了习主席实现民族复兴的目标。大陆计划利用台湾在第一岛链中的主导战略地位,将权力投射到第二岛链及更远的地方;


(20)在南中国海,中国开展了一场非法的建岛运动,威胁航行自由和商业自由流动,破坏环境,增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电力投射能力,胁迫和恐吓其他地区的索赔者,企图推进其非法主张以及控制邻国周围的水域。尽管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9月的讲话中表示,中国没有将南中国海军事化,但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期间,习主席宣布"南海岛屿和珊瑚礁建设已稳步推进";


(21)中国正在迅速使中国人民解放军现代化,使其在装备和执行现代军事行动方面达到比美国更优越的能力和水平,其军事理论从拥有一支"足以满足中国防御需要"的部队转变为拥有一支"与中国国际地位匹敌"的部队。归根结底,这种转变可能使中国能够通过军事力量的威胁将其意志强加于印太地区。2017年,习主席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确立了以下发展基准:


(A)到2020年,一支信息化和战略能力增强的机械化部队;


(B)到2035年实现中国国防的全面现代化;


(C)到205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完全转变为一支世界级的部队。


(22)本节中描述的中国的战略和支持政策损害了美国的利益,例如:


(A)维护自由和开放的国际秩序;


(B)保持具有自由规范和价值观的国际机构的完整性;


(C)保持印太地区良好的力量平衡;


(D)确保其盟国的防御;


(E)保留公海和空中航道;


(F)通过开放和透明的市场促进商业自由流动;和


(G)促进个人自由和人权。


(23)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加剧并加速了中国行为中的这些趋势,因此增加了美国在全球领导地位和竞争态势的需求。中国利用了世界对新冠疫情大流行的关注——


(A)迅速采取行动,破坏香港的自治,包括对香港实施所谓的"国家安全法";


(B)积极将其意志强加于东海和南海;


(C)加剧与印度的紧张关系;和


(D)开展广泛和政府指导的造谣运动,掩盖中国政府掩盖新冠病毒的严重性,制造对疫情起源的混乱,诋毁美国、其盟国和全球卫生努力;


(24)根据中国的战略和政策,美国必须采取与中国的战略竞争政策,以保护和促进我们的重要利益和价值观;


(25)美国关于中国的战略竞争政策是针对印太和世界的更广泛战略方针的一部分,该战略方针以美国盟国和伙伴为中心,以推进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维护和加强一个自由、开放、民主、包容、基于规则、稳定和多样化的地区。


第3条. 定义。


在本法中:


(1)术语'适当的国会委员会'的意思是-


(A)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


(B)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


(2)中共。"中共"一词是指中国共产党。


(3)"印度-太平洋"和"印度-太平洋区域"一词是指美国印度-太平洋司令部负责的36个国家和周边水道。这些国家是:澳大利亚,孟加拉国、不丹、文莱、缅甸、柬埔寨、中国、斐济、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基里巴斯、老挝、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蒙古、瑙鲁、尼泊尔、新西兰、朝鲜、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大韩民国、萨摩亚、新加坡、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台湾、泰国、东帝汶、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和越南。


(4)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军。"人民解放军"和"解放军"这两个词是指中国的武装部队。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第4条. 政策声明。


(a)目标。美国在与中国进行战略竞争时的政策是实现以下目标:


(1)美国的全球领导作用得以维持,其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的主要基础处于与中国进行长期政治、经济、技术和军事竞争的姿态。


(2)印太地区的力量平衡仍然有利于美国及其盟国。根据国际法和惯例,美国及其盟国保持不受限制地进入该地区,包括通过航行自由和贸易自由流动,中国既不主宰该地区,也不胁迫邻国。


(3)美国的盟国和伙伴——


(A)对美国的领导地位及其对印太区域的承诺保持信心;


(B)能够抵御和打击中国的颠覆及不当影响:和


(C)与美国一致,制定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全球规则、规范和标准。


(4)美国及其盟国和伙伴的综合实力足以向中国表明,试图主宰其他国家的风险大于潜在利益。


(5)美国领导自由和开放的国际秩序,该秩序由维护和捍卫主权、法治、个人自由和人权等原则的有复原力的国家和机构组成。加强国际秩序,以挫败非自由主义和专制行为者破坏稳定的企图。


(6)维持21世纪国际参与的主要规则、规范和标准,包括:


(A)保护人权、商业参与和投资以及技术;和


(B)这些规则、规范和标准符合美国、其盟国和伙伴以及自由世界的价值观和利益。


(7)确保中共不-


(A)颠覆开放和民主的社会;


(B)扭曲全球市场;


(C)操纵国际贸易制度;


(D)通过经济和军事手段胁迫其他国家;或


(E)利用其技术优势破坏个人自由或其他国家的国家安全利益。


(8)美国阻止与中国的军事对抗,两国都努力降低冲突风险。


(b)政策。这是美国的政策,以追求第(a)节中规定的目标。


(1)通过在市场化经济增长、教育、科技创新、民主体制等领域进行再投资,加强美国国内基础,提高美国追求其重要经济、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利益的能力;


(2)在政治、外交、经济、发展、军事、信息、技术领域实施战略竞争,最大限度地发挥美国的优势,增加损害美国盟国和伙伴利益和价值观所付出的代价;


(3)领导一个自由、开放和安全的国际制度,其特点是不受胁迫、法治、开放市场和商业自由流动,并共同致力于安全与和平解决争端、人权和良好和透明的治理;


(4)加强和深化美国的联盟和伙伴关系,优先考虑印太和欧洲,采取更大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倡议,促进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增强伙伴国对美国现在和将来都是、将来都是一个强大、坚定和不变的伙伴的信心;


(5)鼓励和协助美国盟国和伙伴提高自身能力和弹性,追求、捍卫和保护共同利益和价值观,不受胁迫和外部压力;


(6)在美中经济关系中追求公平、互惠和健康的竞争——


(A)推进使美国经济变硬的政策,防止不公平和非法的商业或贸易做法以及胁迫美国企业;和


(B)必要时加强美国的法律法规,以防止中国企图损害美国经济竞争力;


(7)以展示私营部门在全球新兴市场增长的价值,包括通过使用美国政府的工具:


(A)支持增加私营部门投资,推进以法治为根基的能力建设倡议;


(B)促进开放市场;


(C)建立明确的政策和监管框架;


(D)改善对关键经济部门的管理;


(E)打击腐败;和


(F)促进和支持与伙伴国家和美国私营部门加强合作,发展安全和可持续的基础设施;


(8)带头推进促进自由互惠贸易和开放一体化市场的国际规则和规范;


(9)积极开展商业外交,支持寻求公平竞争的伙伴国的美国公司和企业;


(10)确保美国在关键和新兴技术(如下一代电信、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半导体和生物技术)的创新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A)为私营部门加速发展这种技术提供必要的投资和具体激励措施;


(B)使与盟国和伙伴的出口管制和投资审查制度以及相关政策和条例现代化和协调;


(C)加强美国在制定技术标准机构和制定使用新兴关键技术规范的途径方面的领导地位;


(D)减少美国的障碍,增加与盟国和伙伴在关键技术研究和共同开发方面的合作的动机;


(E)与盟国和合作伙伴合作,通过-


(i)制定多边出口管制措施;


(ii)国防技术保障能力建设;


(iii)保护供应链中的扼流圈;和


(iv)确保多样化;和


(F)设计向盟国和伙伴出口的主要防御能力:


(11)使美国人民,包括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州和地方立法者以及其他有关行为者能够查明并警惕中共在美国的不当影响所构成的风险;


(12)采取措施减轻第(11)款所述风险,同时仍然保留美国和中国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的经济接触、学术研究和合作机会;


(13)与先进的民主国家和其他愿意的伙伴合作,促进理想和原则:


(A)推进自由和开放的国际秩序;


(B)加强民主体制;


(C)保护和促进人权;和


(D)坚持新闻自由和基于事实的报道;


(14)在联合国、其有关机构和其他多边组织中表现出有效的领导作用,并捍卫这些组织的完整性,防止非自由和专制国家加入;


(15)优先维护美中关系的基本自由和人权;


(16)与盟国、伙伴和多边组织合作,利用其重要和不断增长的能力,建立一个志同道合的国家网络,维持和加强自由和开放的秩序,应对区域和全球挑战,使中国政府对此负责——


(A)侵犯人权和滥用人权;


(B)对宗教习俗的限制;和


(C)破坏和废除条约、其他国际协定和其他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准则;


(17)揭露中国利用腐败、镇压、胁迫等恶意行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尊重别国的政治和战略目的的;


(18)保持美国进入西太平洋,包括通过-


(A)增加美国在印太地区的前方部署部队;


(B)通过投资于现有和新的平台、新兴技术、关键战区内部队结构和能力、联合作战概念以及多样化、具有业务弹性和政治上可持续的姿态,使美国军队现代化;和


(C)与盟国和伙伴一起行动和进行演习——


(i)降低解放军投射力量的能力,在第一和第二岛链内建立争议区;


(ii)削弱人民解放军胁迫邻国的能力;


(iii)保持海空开放,特别是台湾海峡、东海、南海;和


(iv)展示美国及其盟国和伙伴的能力,以证明进行有争议的后勤工作的能力;


(19)阻止中国——


(A)胁迫印太国家,包括按照2018年国防战略的要求,发展更多与盟国和伙伴在接触、钝器和增援层中融合的战斗可信部队,并能够击败中国在西太平洋及以外第一或第二岛链中的任何胜利理论;


(B)使用低于武装冲突水平的灰色地带战术;或


(C)爆发武装冲突;


(20)加强美中军事交流,改进降级程序,消除行动冲突,减少不必要的冲突风险,包括根据美国的利益,通过高层互访和文职和军事官员之间经常交流和其他措施;和


(21)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包括通过双边或多边手段,在联合国酌情与中国合作。


第5条. 国会认知。


国会认为,执行第4(b)节所述政策需要采取以下行动:


(1)与中国的战略竞争需要美国——


(A)培养持续的政治意愿,保护其切身利益,促进其价值观,并推进其经济和国家安全目标几十年;和


(B)为了实现这一持久的政治意愿,说服美国人民和美国的盟友和伙伴意识到——


(i)中国的挑战;和


(ii)需要长期竞争来捍卫共同利益和价值观。


(2)美国必须与盟国和伙伴密切协调,与中国有效竞争,包括鼓励盟国和伙伴酌情在平衡和遏制中国咄咄逼人和自信的行为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美国总统必须领导和指示整个行政部门将中国作为美国外交政策面临的最大地缘政治和经济挑战,在执行外交政策时增加与中国的战略竞争的优先地位以及美国在印太地区更广泛的利益,并确保分配足够的资源来应对挑战。


(4)各联邦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指定副部长以上高级官员,协调部门或机构在与中国的战略竞争方面的政策。


(5)如果我们一再将注意力转向对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利益不重要的挑战,美国与中国实施战略竞争战略的能力将受到损害。


(6)在未来几十年中,美国必须阻止中国——


(A)建立印太区域霸权;和


(B)利用这一立场推进其在世界各地的坚定政治、经济和外交政策目标。


(7)美国必须确保联邦预算与与中国竞争的战略必要性适当一致—


(A)确保足够的资金水平,为美国国家权力的所有工具提供资源;和


(B)一致地确定如何使用此类资金的优先顺序。


(8)持续优先考虑中国提出的挑战需要;


(A)国会内部的两党合作;和


(B)行政部门与国会之间经常、持续和有意义的合作和协商。


(9)美国必须确保经济和外国决策者、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大学和学术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为者密切融合在受中国挑战影响的自由和开放社会中,使这些行为者能够——


(A)合作促进共同利益;和


(B)确定适当的策略-


(i)加强美国及其盟国;


(ii)促进对自由和开放秩序的令人信服的设想;和


(iii)反对中共推行的有害政策。


(10)美国必须确保所有联邦部门和机构的组织,以反映这样一个事实,即与中国的战略竞争是美国外交政策的最高优先事项,包括通过美国政府人员的指派任务和地点,由:


(A)在印太平洋区域、世界各地和华盛顿特区派驻更多人员,其优先事项与促进与中国的竞争直接相关;


(B)在印太区域部署更多的外交官员、国际发展专业人员、外国商业服务人员、情报专业人员和其他美国政府人员;和


(C)确保这支文职和军用劳动力都接受与中国成功竞争战略所需的语言、技术技能和其他能力培训。


(11)美国必须重新强调加强非军事国家权力工具,包括外交、信息、技术、经济、对外援助和发展金融、商业、情报和执法,这些文书对于应对中国构成的独特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挑战至关重要。


(12)美国必须维持太平洋威慑倡议的资源,该倡议应与《亚洲保证倡议法》(公法115-409)中阐明的总体政治和外交目标保持一致,并且必须优先考虑实现美国在印度-太平洋的政治目标所需的军事投资,包括:


(A)促进印太地区的安全;


(B)在保护盟国和伙伴免于胁迫的同时,安抚他们;和


(C)阻止与中国的冲突。


(13)与中国的竞争要求美国巧妙地适应21世纪的信息环境。美国的公共外交和信息传递工作必须有效——


(A)促进与美国的伙伴关系的价值;


(B)强调与中国结合的风险和成本;和


(C)反击中共的宣传和造谣。


第6条. 执行规则。


(a)在遵守《电子货币法》时,对电子十字军的可解释性。-本法中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解释为减少,取代、取代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阻止美国政府根据1961年《对外援助法》第620M条或《美国法典》第10章第362条所承担的责任。


(b)本法中任何内容都不能被解释为授权使用武力。


一、投资竞争激烈的未来


A-科学与技术


第101条. 授权协助美国公司进行全球供应链多元化和管理。


(a)国务卿与商务部长协调,制定一项方案,便利美国大使馆以可报销的服务费承包合格专家的专业服务,协助感兴趣的美国个人和商业实体处理与中国有关的供应链管理问题,包括:


(1)退出中国市场或者将部分生产设施迁至中国境外的场所;


(2)使投入来源多样化,努力实现供应链向境外供应链多样化;


(3)在第(1)款和第(2)款所述活动过程中应对法律、监管或其他挑战;和


(4)确定在中国境外生产、采购的替代市场,包括提供市场情报、酌情与当地可靠合作伙伴联系等。


(b)受雇执行第(a)节中描述的服务的人-


(1)根据美国现行法律,受美国驻受雇国特派团团长的管辖:


(2)与国务院、商务部协调;和


(3)根据需要,与美国特派团和其他国家的当地有关伙伴协调,以执行第(a)节所述的服务。


(c)第(a)款中描述的服务应优先于帮助微型、小型和中小型企业。


(d)2022至2027财年的每个会计年度均有权拨款15,000,000美元,用于执行本节。


(e)根据本节拨给的资金不得提供给实体-


(1)在中国政府、中国共产党或者其他外国对手的外国拥有、控制或者影响下;或


(2)受外国对手的管辖权、方向或者影响,由外国个人拥有实益所有权的。


(f)"外国所有权、控制或影响"和"FOCI"这两个词在《国家工业安全计划操作手册》或后继文件中有这些术语的含义。


B-全球基础设施发展


第112条. 关于国际优质基础设施投资标准的国会意识。


(a)国会认为,美国应启动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鼓励采用2018年大阪G20提出的全球基础设施质量发展标准,包括以下问题:


(1)尊重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的国家的主权;


(2)反腐败;


(3)法治;


(4)人权和劳动权利;


(5)财政和债务可持续性;


(6)社会和治理保障;


(7)透明度;


(8)环境和能源标准;


(b)国会认为,美国应该为全世界推出一系列展示美国和美国伙伴对高质量发展合作的承诺的系列活动,包括关于第(a)节所述的问题。


第113条. 美国对基础设施的支持。


(a)全球基础设施协调委员会成立,以协调国务院的努力,商务部、财政部、能源部、交通部、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贸易和发展署、发展金融公司、美国进出口银行和其他机构促进世界各地的私营部门投资,并部署美国政府的技术援助和发展融资工具,包括项目筹备服务和商业宣传。


(b)国会认为-


(1)世界基础设施需求,包括运输、能源和数字部门,是巨大和不断增长的;


(2)全面或部分收购某些类型的基础设施,包括港口、能源网、5G电信网络和海底电缆,可以为不分享美国及其盟国和伙伴的利益和价值观的国家提供优势,从而损害美国及其盟国和伙伴的利益和价值观;


(3)美国必须继续优先支持实际安全、财政可行、经济上可持续和对社会负责的基础设施项目;


(4)实现第(3)款概述的目标,需要协调美国政府在机构间的所有经济工具,以便部署这种工具,使美国及其盟国和伙伴的利益最大化;


(5)全球基础设施协调委员会是美国政府在支持实际安全、财政可行、经济可持续和社会责任的基础设施方面加强沟通与协调的重要和具体步骤,应当继续这样做;和


(6)行政部门和国会应就美国对战略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包括国会今后如何支持这些举措进行协商。


(c)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180天,此后,国务卿应与其他参加《战略文件》的联邦机构协调,并酌情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确定——


(1)美国通过融资、外国援助、技术援助或其他手段支持或将要支助的当前和待决或未来的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在运输、能源和数字部门:


(2)详细解释美国为支持此类项目所服务的美国和伙伴国家利益:和


(3)详细描述美国其他盟国和伙伴对此类项目提供的任何支持。


(d)第(a)节要求的报告应以未分类的形式提交,但可能包括一个机密附件。


第114条. 基础设施交易和辅助网络。


(a)国务卿有权建立一个称为"基础设施交易和援助网络"的计划,根据该方案,国务卿可与包括全球基础设施协调委员会代表在内的其他相关联邦机构协商,通过——


(1)加强能力建设方案,以改善美国在此类开发中的伙伴国的项目评估过程、监管和采购环境以及项目准备能力;


(2)提供交易咨询服务和项目准备援助,支持可持续基础设施;和


(3)协调美国为发展基础设施提供援助,包括利用美国制成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以及促进私营部门主导的投资。


(b)交易咨询基金。作为第(a)节所述的"基础设施交易和援助网络"的一部分,国务卿有权提供支助,包括通过跨行动咨询基金等灵活的融资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提高伙伴国评估合同和评估潜在基础设施项目财务和环境影响的能力,包括通过提供诸如


(1)法律服务;


(2)可行性前研究;


(3)债务可持续性分析;


(4)投标或者提案评审;和


(5)促进可持续、透明和高质量基础设施发展的其他服务。


(c)授权拨款。--授权向基础设施交易和援助网络拨款75,000,000美元,其中20,000,000美元将提供给交易咨询基金。


第115条. 先进可靠的能源基础设施战略。


(a)总的说来,总统应与私营部门协商,指导政府作出全面、多年、全面的努力,以打击中国政府的掠夺性贷款和融资行为,包括支持在发展中国家能源部门从事此类活动的中国公司。


(b)这是美国的政策——


(1)定期评估发展中国家当前和预测的能源需求和能力,分析中国国有工业和其他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中国公民提供劳动力、参与能源项目的存在和参与情况,包括中国政府、中国金融机构的直接融资,或国家对在华注册的国有企业和其他公司的直接支持;


(2)寻求战略支持和投资机会,开展电力部门改革的外交接触,扩大发展中国家先进能源技术的开发和部署;


(3)提供融资、贷款担保、赠款等金融产品,用于促进国内经济和地方就业机会,利用先进能源技术,鼓励私营部门增长,并酌情提供股权和主权贷款产品,以替代中国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掠夺性贷款工具;


(4)寻求与有类似国家间融资和多边机构建立伙伴关系,以利用对发展中国家先进能源技术的投资;和


(5)开展双边伙伴关系,重点是与具有战略意义的国家,特别是印度-太平洋地区国家合作开发先进能源技术,通过前期贷款或其他对其他国家产生负面影响的行动,解决中国参与能源活动的影响。


(c)高级能源技术出口。该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内,此后每5年,国务卿应与能源部长协商,制定美国政府战略,增加美国对--


(1)改善盟国和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安全;


(2)建立开放、高效、规则化、跨母体的能源市场;


(3)改善自由、公平、互惠的能源贸易关系;和


(4)扩大获得负担得起的、可靠的能源的机会。


第116条. 中国对外能源开发投资报告。


(a)总的说来,该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内,此后每五年内,美国国际开发署署长应与能源资源助理秘书协商,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


(1)根据美国的经济和国家安全利益以及最能实现更深入的能源伙伴关系,确定深化美国在能源事务上的参与的优先国家;


(2)描述中国政府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参与发电设施、输电基础设施或者能源资源的开发、经营、融资或者所有权的,第(1)款规定;


(3)评估中国在发展中国家能源生产或输送中的参与和影响对美国国家利益和第(1)款所述国家利益的战略或安全关切及影响;和


(4)概述了美国目前和有计划地努力与第(1)款中确定的国家合作,处理支持美国与这些国家共同利益的能源问题;


(b)第(a)节中要求的评估应在美国国际开发署的网站上公布,并转交给国会有关委员会、国务卿和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首席执行官。


C-数字技术和连接


第121条. 数字技术的国会认知。


(a)关于在国际标准设置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政策声明。国会认为,美国必须领导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为关键数字技术制定治理规范和规则,以确保这些技术在自由、安全、可互操作和稳定的数字领域内运行;


(b)国会认为,美国应该与盟国和伙伴一道,领导一项国际努力,利用其掌握的所有经济和外交工具,打击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来监视、压制和操纵人口(也称为"数字威权主义")的不断扩大;


(c)美国贸易代表应酌情与欧盟、日本、台湾、五眼情报共享联盟成员国和其他国家就数字商品的双边和多方协议进行谈判;


(d)国会认为,美国应该领导全球努力,确保信息自由,包括安全消费或发布信息的能力,而不必担心不当的重复性,随着数字领域成为日益完整的通信机制而得以维持;


(e)确保技术发展的努力不威胁民主治理或人权。国会认为,美国应领导全球努力,制定和采用一套共同的原则和标准,以确保这些技术不会被恶意行为者滥用,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实体,它们不会威胁民主治理或人权;


(f)数字技术贸易联盟的形成。国会认为,美国应该研究就建立与数字技术与服务有关的互利联盟进行外交谈判的机会。


第122条. 数字连接和网络安全合作。

(a)数字连接和网络安全伙伴关系。国务卿被授权建立一个程序,被称为"数字连接和网络安全伙伴关系",以帮助外国-


(1)扩大和增加新兴市场的安全互联网接入和数字基础设施;


(2)保护包括数据在内的技术资产;


(3)采取促进和鼓励开放、互操作、可靠、安全的互联网、数据自由流动、互联网治理多方利益相关者模式、促进竞争和安全信息通信的政策法规的政策、法规;


(4)促进美国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出口,提高美国公司在目标市场的市场份额;


(5)促进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供应链服务多样化,减少对中国进口的依赖;和


(6)建设网络安全能力,扩大互操作性,推广国家网络安全最佳实践。


(b)执行计划——在该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内,国务卿应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来年的执行计划,以推进第(a)节确定的目标。


(c)协商。在制定按第(b)节重新提出的战略时,国务卿应与


(1)美国工业领袖;


(2)其他有关技术专家,包括开放技术基金;


(3)美国有关政府机构的代表;和


(4)志同道合的盟友和伙伴代表。


(d)不迟于该法颁布之日起180天,此后每五年内,国务卿应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通报第(b)款所要求的计划的执行情况。


(e)2022至2026财政年度每个财政年度有权拨款100,000,000美元。


D-对抗中国共产党的影响


第131条. 短标题。


这个副标题可以引用为"中国共产党的恶意影响法"。


第132条. 授权。


(a)对抗中国影响基金。2022至2026财政年度,每年有权拨款3亿美元,用于对抗中国影响力基金,以对抗中国共产党在全球的恶意影响。根据本授权拨款的金额被授权在支出之前保持可用状态,并应补充(而不是取代)其他授权用于应对此类影响的金额。


(b)协商要求——拨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资金,以对抗中国共产党在全球的恶意影响,包括根据第(a)款的授权,应事先与1961年《对外援助法》(22U.S.C. 2394-1)第634A条一致,定期通知程序——


(1)对外关系委员会和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和


(2)外交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拨款委员会。


(c)政策指导、协调和批准。


(1)协调人。国务卿应指定该部现有高级部长级别的高级官员,为根据《安排》(a)授权的资金义务提供政策指导、协调和批准。


(2)职责。根据第(1)款指定的高级官员负责-


(A)每年确定使用第(a)节授权拨款的具体战略优先事项,例如资金将集中的地理重点地区或职能类别方案,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和本法的宗旨:


(B)根据2017年国家安全战略、2018年国防战略和其他有关国家和区域战略确立的美国战略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具体活动或政策,确定此类方案直接对抗中国共产党的恶意影响,协调和批准所有方案。


(C)确保所有经证实的方案都与第(d)节中描述的中国共产党的此类行为有充分的直接关系,并遵守第(e)节中概述的要求:和


(D)使用第(a)节授权的资金对所有方案方案的有效性进行监督、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它促进美国的利益,降低中国共产党的能力,推进与本节第(d)节一致的活动。


(3)机构间协调。根据第(1)款指定的高级官员在根据第(2)款协调和批准方案时,应设法——


(A)进行适当的机构间协商;和


(B)确保所有经批准的节目职能与其他联邦活动一致,以对抗中国共产党的恶意影响和活动。


(4)助理协调员。美国国际开发署署长应指定一名助理署长或以上级别的高级官员,协助和咨询根据第(1)款指定的高级官员。


(d)恶意影响。在本节中,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恶意影响"一词应解释为包括中国共产党或代表中国共产党行事的实体的行为——


(1)破坏自由、开放的国际秩序;


(2)推进以胁迫和依附为特征的替代性、压制性的国际秩序;


(3)损害美国或者其他国家的国家安全或者主权的;或


(4)破坏美国或其他国家的经济安全,包括助长腐败。


(e)反对恶意影响。本节中,通过使用经第(a)节授权的资金来对抗恶意影响应包括努力-


(1)提高透明度和问责制,减少腐败,包括以中国共产党的恶意影响为目标的治理结构;


(2)支持民间社会和独立媒体提高对"一带一路"倡议相关活动的负面影响的认识和透明度;


(3)打击利用或者受益于中国共产党的恶意影响的跨国犯罪网络;


(4)鼓励帮助防止掠夺性贷款计划的经济发展结构,包括支持数字经济、能源和基础设施等关键经济部门以市场为基础的替代办法;


(5)打击对中国保安部队造成不当影响的活动;


(6)揭露中国共产党宣传的错误信息和造谣,包括通过全球参与中心开展的项目;和


(7)反对中国共产党使专制意识形态和治理模式合法化或推行。


第133条. 关于中国信息战和恶性影响行动的调查结果。


(a)国会作出以下结论:


(1)总统根据《2019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公法115-232)第1261(b)节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中,阐述了中国政府及其代理人和实体进行的广泛恶意活动,包括:


(A)宣传和造谣,其中"北京通过在美国和世界各地大量存在的国营电视、印刷品、电台和在线组织传播其叙述";


(B)恶意的政治影响行动,其中"以企业、大学、智囊团、学者、记者以及美国和世界各地的地方州和联邦官员为目标的前沿组织和代理人,试图影响话语";


(C)恶意财务影响业务,其特点是"挪用技术和知识产权,未适当披露与外国政府赞助实体的关系,违反合同和保密规定,以及操纵公平和基于业绩分配联邦研发资金的程序"。


(2)中国信息战和恶性不法行动正在进行中。2019年1月,国家情报总监丹·高茨表示,"中国将继续利用法律、政治和经济杠杆——比如中国马克的诱惑——来塑造信息环境。它还能够利用网络攻击美国的系统来审查或压制它认为具有政治敏感性的观点。


(3)2020年2月,联邦调查局局长克里斯托弗·雷向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作证说,中国"非常积极地"在这个国家的外国势力,其目的是"试图改变我们的政策和公众舆论,在各种问题上更加亲中"。


(4)中国信息化战争和恶性影响作战继续采用新战术,日新月异。2020年5月,全球参与中心(GEC)特使兼协调员莉·加布里埃尔表示,围绕新冠病毒的俄罗斯和中国叙述趋同,全球参与中心"发现了一个不真实的推特账户新网络",评估其"创建的目的是放大中国的宣传和造谣"。2020年6月,谷歌报告称,中国黑客试图访问一位总统候选人的竞选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账户。


(5)中国信息战和恶性行动对美国及其盟国和伙伴的国家安全、民主和经济制度构成威胁。2018年10月,副总统迈克·彭斯(MikePence)警告称,"北京正采用全政府方式,利用政治、经济和军事手段以及宣传手段,提升其影响力,并有利于其在美国的利益。


(6)2018年2月,联邦调查局局长克里斯托弗·雷向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作证说,中国正在利用美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开放研究和发展环境,利用"教授、科学家和学生"作为信息的"非传统收集者"。


(b)总统应-


(1)保护我国的民主制度和进程不受中国和其他外国对手的恶意影响;和


(2)根据第(1)款规定的政策,指示联邦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实施国会法案,以打击和阻止中国和其他外国信息战和恶意影响操作离子,包括:


(A)《2019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公法115-232)第1043节,该条授权在国家安全委员会内担任打击外国恶意影响行动和运动的协调员职位;


(B)《2020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公法116-92)第228条,该条授权对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外国恶意影响行动进行进一步研究:


(C)该法第847条,其中要求国防部长修改有关审查外国所有权、控制和影响力的合同条例,以减轻外国恶意影响的风险;


(D)该法第1239条,其中重新规定了应对恶意影响威胁的全面战略的更新,已纳入中国:


(E)该法第5323条,授权国家情报总监协助建立社交媒体数据和威胁分析中心,以检测和研究信息战和跨社会媒体平台的恶意影响行动;以及


(F)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119C条,该节授权在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内设立一个外国恶意影响反应中心。


第134条. 授权为富尔布赖特-海斯计划拨款。


有权拨款,从9月30日开始的6年期间,2021年,根据1961年《相互教育与文化交流法》(22美元)第102(b)节的规定,将花费105,500,000美元,通过富布赖特-海斯方案促进教育、培训、研究和外语技能。


第135条. 国会谴责反亚裔和歧视。


(a)国会作出以下结论:


(1)自新冠疫情以来,世界各地对亚裔和亚裔的犯罪和歧视急剧上升。2020年5月,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说,"这一流行病继续引发仇恨和仇外情绪、替罪羊和制造恐慌的海啸",并敦促各国政府"立即采取行动,加强我们社会对仇恨病毒的免疫力"。


(2)亚裔美国人和太平洋岛国工人占新冠疫情大流行前线基本工人的很大一部分,占美国所有基本卫生保健工作者的8.5%。基于生物医学领域的行业的亚裔美国人和太平洋岛国员工也占了很大份额,这一比例在6%到12%之间。


(3)美国人口普查指出,2019年,仅亚裔美国人就占美国人口的近5.9%,亚裔美国人是美国增长最快的种族群体,预计到2065年将占美国人口的14个百分点。


(b)国会认为:


(1)对亚裔的攻击应受谴责,以及美国和世界各地反亚洲情绪和种族主义的加剧,在一个和平、文明和宽容的世界里是没有立足之地的;


(2)美国是一个多元化的国家,有着引以为豪的移民传统,美国的力量和活力因其公民,包括亚裔美国人和太平洋岛民的不同族裔背景和容忍而增强;


(3)美国政府应鼓励其他外国政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的建议,为新冠疫情大流行使用官方和科学名称;和


(4)美国政府和世界其他国家政府必须积极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并利用现有和适当的工具打击反亚洲种族主义和歧视的蔓延。


第136条. 支持独立媒体,打击虚假信息。


(a)国会作出以下结论:


(1)中国正在增加公共外交支出,包括影响活动、广告和对境外国家赞助的媒体出版物的投资。例如,其中包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用于通信基础设施、平台和房地产,以及将记者带到中国参加培训项目。


(2)中国通过中国之声、统一战线工作部和民盟的许多附属机构和代理人,以各种语言不受限制地访问广播、电视和数字传播平台,这些语言针对中国有兴趣宣传支持中国共产党的民情,并扩大其误导性叙述和宣传的覆盖面。


(3)即使在西方国家,中国也广泛投入影响力业务,如为吸引澳大利亚有线电视观众而开展的5亿美元广告活动,以及通过《中国日报》增刊影响美国公众舆论的2000多万美元活动。


(b)美国全球媒体机构——美国全球媒体署及其附属联邦和非联邦实体应采取以下行动,支持独立新闻、打击虚假信息、打破防火墙和打击在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恶意行为者正在宣扬虚假信息、宣传和操纵媒体市场的国家的监视:


(1)自由亚洲电台应扩大所有中国服务和其他附属语言广播服务的国内覆盖范围和数字节目。


(2)美国全球媒体署增加对亚洲电台普通话、藏语、维吾尔语和粤语服务的资助。


(3)美国之音应建立类似于俄语宣传和错误信息的测谎仪的实时造谣跟踪工具。


(4)美国全球媒体署应扩大现有的培训和合作项目,促进新闻标准、调查报道、网络安全和数字分析,以帮助揭露和打击虚假的中共叙述。


(5)开放式技术基金将继续扩大支持工具和技术的工作,以规避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境内外出口审查技术的审查和监督,并增加对等安全连接和隐私工具。


(c)授权拨款。授权美国全球媒体机构在2022至2026财政年度每年拨款1亿美元,用于支持当地媒体、建立独立媒体、打击中国境内外虚假信息、投资于颠覆审查制度的技术以及监测和评估这些计划。


(d)支持地方媒体——国务卿通过负责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的助理国务卿,与美国国际开发署署长协调,应向记者提供必要的调查技术培训,以确保与"一带一路"倡议、中国监测和数字技术出口以及共产党或中国政府直接或直接支持的其他海外影响行动有关的公共问责。


(e)互联网自由计划——民主、人权和劳工局将继续支持互联网自由计划。


(f)授权拨款2022至2026财政年度每年拨款1.7亿美元,用于支持新闻自由、培训和保护记者的现行和新方案。


第137条. 全球参与中心。


(a)国会设立了全球参与中心,以"指导、领导和协调联邦政府的努力",以"承认、理解、揭露和打击全球外国和非国家的宣传和造谣"。


(b)《2017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287(j)条进行修订,以“本法案颁布之日起8年后之日”为醒目日期,并插入“2027年12月31日”。


(c)国会认为,全球参与中心应通过与联邦部门和机构交换联络官来扩大其协调能力,这些部门和机构管理识别和反外国虚假信息的方面,包括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的国家反恐中心和作战指挥部。


(d)雇用权力。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国务卿在该法颁布之日起的五年期间,仅为了履行全球参与中心的职能,可以——


(1)任命雇员,而不考虑《美国法典》第5章关于竞争性服务任命的规定:和


(2)不考虑该职称第51章第51章和第53章关于分类和一般时间表工资率的基本报酬。


第138条. 外国投资委员会在美国审查某些外国礼品和与高等教育机构的合同。


(a)1950年国防生产法修正案。


(1)《国防生产法》第721条第(50 U.S.C. 4565)第(a)节(a)项的定义——


(A)在子项(A)-


(i)在条款(i)中,通过罢工':和''和插入一个分号;


(ii)第(ii)款,在末尾划去期限,并插入“; 和”;和


(iii)在结尾添加以下:


''(iii)(B)(vi)项中所述的任何在2021年《战略竞争法》颁布之日后拟议的或待决的交易”;


(B)在子项(B)中,在结尾添加以下部分:


''(vi)外国人送给高等教育机构的任何礼物,或者该院校与外国人签订的合同,如果——


''(I)(aa)礼物或共同礼物的价值等于或超过100万美元;或


''(bb)机构直接或间接地收到来自同一外国人的不止一份礼物,或直接或间接地与同一外国人签订一份以上合同,其总价值在连续两个日历年份内等于或超过100万美元;和


'(II)礼物或合同-


''(aa)涉及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或生产,并为外国人提供可能获得机构拥有的任何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如第(D)(ii)项中定义的);或


''(bb)是一种限制性或有条件的礼物或合同(如1965年《高等教育法》第117(h)条(20U.S.C. 2011f(h)))中规定控制的。和


(C)在结尾添加以下:


''(G)向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外国礼物和合同。


''(i)"合同"一词是指外国人为直接受益或使用任何一方购买、租赁或易货的财产或服务而购买或交换的任何协议。


“(ii)"礼物"一词是指任何金钱或财产的礼物。


''(iii)"高等教育机构"一词是指任何机构,公立或私立,或者,如果一个多校区机构,任何单一的校园,在任何国家-


''(I)在这些国家内合法授权提供中学以外的教育方案;


''(II)提供机构授予学士学位(或提供不少于2年课程,可完全学分获得该学位)或更高级学位的课程:


''(III)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或协会认证;和


"(IV)联邦政府向其提供联邦财政援助(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实体或个人),或从将联邦财政援助扩大到该机构的任何下属单位获得支助。


(2)强制性声明。该部分第(b)(1)(C)(v)(IV)(aa)小节修正如下:“该等法规应要求就第(a)(4)(B)(vi)(II)(aa)小节中所述的涵盖交易在本款项下作出声明。”


(3)要考虑的因素。-修改了该节的子节(f)-


(A)第(10)款,通过罢工':和''和插入一个分号;


(B)将第(11)款重新设计为第(12段);和


(C)在第(10)款之后插入下列内容:''(11)酌情,特别是关于第(a)(4)(B)(vi)节所述的涵盖交易,即美国高等教育机构学术自由的重要性;和


(4)修改了该节的小节(k)(2):


(A)分别将子项(H)、(I)和(J)重新设计为子项(I)、(J)和(K);和


(B)在段(G)后插入以下内容:


"'(G)在涉及高等教育机构的涵盖交易中(如第(a)(4)(G)节)中定义的),"教育部长"。


(5)与关键技术有关的年度报告的内容。


(A)在子(B)中,通过罢工""和''和插入一个分号;


(B)在分项(C)中,通过在末尾敲击句点并插入分号:和


(C)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D)评估外国政府是否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直接或直接协助的外国恶意影响或间谍活动(如第(a)(4)(G)节所定义的,旨在获取与关键技术有关的研发方法或秘密;和


''(E)根据对1965年《高等教育法》第117(a)节(20U.S.C. 1011f(a))提交给主席的披露报告的分析,对本节下与高等教育机构有关的审查进行的任何修改的评价和建议。


(b)1965年《高等教育法》第117条(20 U.S.C.1011f)被修正-


(1)在(a)款中,在“部长”之后插入以下内容:“和财政部长(部长以《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k)(3)条规定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主席的身份(第50U.S.C. 4565(k)(3)条)”;和


(2)在小节(d)-


(A)在第(1)段-


(i)打入"与国务卿"和插入"与国务卿和财政部长";和


(ii)通过打入"对国务卿"和插入"对每个部长";和


(B)第(2)款,通过打击"与国务卿"和插入"与国务卿和财政部长"。


(c)生效日期:适用性。第(a)节所作的修正应─


(1)自本法颁布之日起生效,但须符合第(d)节和(e)款的要求:和


(2)适用于根据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条在该日期或之后发起的任何涵盖的跨行动的审查或调查。


(d)规则。


(1)总的说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应包括教育部长,以执行第(a)节作出的修正案。


(2)第(1)款规定的条例应包括:


(A)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可能因遵守第(a)节的修正案而造成的负担,规定处罚和收费以减轻此类负担,并执行保护学术自由的任何程序:


(B)关于《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50 U.S.C.4565(a)条)第721(a)条定义的“控制”含义的指南,因为该术语适用于该节第(4)(B)段第(vi)条中所述的由第(a)(1)款补充的涵盖交易。


(3)颁布最后规则。委员会应在评估第(e)节要求的试点方案的调查结果后,发布执行第(a)款所作修正案的最后规则。


(e)试点计划。


(1)一般情况下,从联邦登记册上公布第(2)款所要求事项30天后开始,到此后570天后结束,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应开展一项试点方案,以评估执行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a)(4)(B)条第(vi)款所述所涉交易的审查方法,如第(a)(1)节所述。


(2)建议决定——本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270天,委员会应与教育部长协商,在联邦登记册上公布:


(A)建议确定第(1)款所要求的试点方案的范围和程序;


(B)对可能因遵守试点方案而可能造成的高等教育机构负担的评估;


(C)关于处理任何此类负担的建议,包括制定处罚和备案费用以减轻此类负担的建议;和


(D)确保试点方案不侵犯学术自由所需的任何程序。


二、投资联盟和伙伴关系


A-战略与外交事务


第202条. 美国对印太地区盟国和伙伴的承诺和支持。


(a)国会认为——


(1)美国在印太的条约联盟为美国提供了独特的战略优势,是美国最宝贵的资产之一,使美国能够促进其重要的国家利益,保卫其领土,通过国际贸易和商业扩大其经济,在志同道合的国家之间建立持久的合作,防止敌对势力或势力控制印太及其周围的海上和空中航道,并遏制潜在的侵略者;


(2)美国、日本、韩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和泰国政府是推动印太区域自由开放秩序和以团结为目的应对挑战的重要盟友,并共同致力于推进在国防和安全、经济繁荣、基础设施连通性和基本自由等领域具有共同利益的具体努力;


(3)美国非常重视印太区域的其他伙伴关系,包括与印度、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台湾、新西兰和越南以及四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和亚太经济共同体(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架构,这些伙伴关系对进一步实现共同利益至关重要;


(4)印太的安全环境要求美国和盟国一致承诺加强和推进我们的联盟,以便它们能够以姿态迎接这些挑战,需要持续的政治意愿、具体的伙伴关系、经济、商业和技术合作、一贯和切实的承诺、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高级别和广泛的协商、在获得对盟国防御重要的关键能力方面相互合作以及在政治、经济或军事胁迫下统一相互支持;


(5)美国联盟关系和伙伴关系的裂痕有利于美国对手,削弱了促进共同利益的集体能力;和


(6)美国将与盟国合作,优先促进整个区域的人权。


(b)政策声明——


(1)深化美国、日本、韩国、菲律宾、泰国、澳大利亚之间的外交、经济和安全合作,包括通过外交接触、区域发展、能源安全与发展、科学与卫生伙伴关系、教育和文化交流、导弹防御、情报共享、空间、网络和其他与外交和防务有关的举措;


(2)履行我们的多边和双边条约义务,包括:


(A)根据《美国和日本相互合作与安全条约》第五条保卫日本,包括日本管理的所有领域;


(B)根据《美国和韩国共同防御条约》第三条为大韩民国辩护;


(C)根据《美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共同防御条约》第四条为菲律宾辩护;


(D)根据1954年《马尼拉条约》和1962年《塔纳特-鲁斯克公报》为泰国辩护;和


(E)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安全条约》第四条为澳大利亚辩护;


(3)加强和深化与印度、台湾、东盟、新西兰等双边和区域伙伴关系;


(4)与日本、韩国、菲律宾、泰国和澳大利亚合作,通过区域和多边促进双边和协定的人权;和


(5)加强与台湾、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印度等区域伙伴的外交、生态、安全合作。


第203条. 与四方合作的国会认知。


国会认为——


(1)美国应重申我们对澳大利亚、印度、日本和美国("四方")四边合作的承诺,以加强和执行共同愿景,以应对共同的区域挑战,促进以民主、法治和市场驱动的经济增长为特征的自由、可包容、有复原力和健康的印太:太平洋地区以民主、法治和市场驱动的经济增长为特点,不受不当影响和胁迫;


(2)美国应寻求通过四方与一系列伙伴扩大持续对话与合作,以支持法治、航行和飞越自由、和平解决争端、民主价值观和领土完整,维护和平与繁荣,加强民主复原力;


(3)美国应寻求扩大与四方的合作渠道,包括更经常的军事对军事对话、联合演习和与共同利益有关的协调政策,如保护网络空间和推进火星安全;


(4)3月12日第一次四国领导人会议最近做出的承诺,2021年,为应对新冠疫情的经济和健康影响,包括扩大安全、负担得起和有效的疫苗生产和公平获取疫苗,并应对包括网络空间、关键技术、反恐、优质基础设施投资、人道主义援助和救灾以及海事领域在内的共同挑战,进一步推动对印太区域至关重要的四国之间的重要合作。


第204条. 与东盟合作的政策声明。


美国的政策是:


(1)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国家站在一起,共同应对新冠疫情,支持在建设应对大流行病和其他公共卫生挑战的能力方面加强合作;


(2)支持美国高级别参加每年11月举行的东盟年度首脑会议;


(3)重申美国-东盟经济参与的重要性,包括消除跨界贸易壁垒,并支持东盟经济共同体(东盟)的目标,包括加强、包容和可持续的长期经济增长和与美国的合作,重点是在技术、教育、灾害管理、粮食安全、人权和贸易便利化方面进行创新和能力建设努力,特别是对东盟最贫穷国家而言;


(4)敦促东盟继续努力促进东盟共同体内更大的一体化和团结,并促进与非东盟经济、政治和安全伙伴,包括日本、科雷亚共和国、澳大利亚、欧洲联盟、台湾和印度的更大程度的一体化和团结;


(5)承认美国-东盟联系等战略经济举措的价值,这些举措表明对东盟和东盟共同体的承诺,并建立在该区域的经济关系之上;


(6)支持东盟国家以建设性方式处理海洋和领土争端,并在必要时通过符合国际法律的和平、外交和合法区域和国际仲裁机制提出索赔,包括通过代表各方利益和促进该地区和平与稳定的南海行为守则;


(7)敦促参与印太地区海洋和领土争端的所有各方,包括中国政府——


(A)停止任何当前活动,避免今后采取任何破坏稳定的行动,或通过胁迫、恐吓或军事力量使争端复杂化或升级;


(B)使岛屿、珊瑚礁、浅滩和其他特征非军事化,避免采取新的军事化努力,包括建造新的驻军和设施以及重新调动军事人员、物资或装备;


(C)反对任何国家采取行动,阻止其他国家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资源行使主权权利,对南中国海那些国际法缺乏保障的地区提出主权要求;以及


(D)反对在南海争议地区单方面宣布临时和军事区;


(8)敦促各方避免采取对海洋环境造成永久性物质损害的单方面行动,并支持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和东盟努力执行处理该区域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问题的准则的努力;


(9)敦促东盟成员国制定共同办法,重申常设仲裁法院2016年裁决支持菲律宾共和国的裁决,以打击中国过度的海上航道;


(10)重申美国承诺继续与东盟共同努力,制止人口走私和贩运人口,并敦促东盟建立和加强区域机制,向难民和移民提供援助和支持;


(11)支持下湄公河倡议;


(12)支持与东盟国家新制定的倡议,包括湄公河-美国伙伴关系、美国-东盟智慧城市伙伴关系、东盟政策执行项目、美国-东盟创新圈和统一国家-东盟保健期货:


(13)鼓励总统向东盟领导人通报促进法治和公开透明政府、加强民间社会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包括释放政治犯、停止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和任意杀害,以及保障新闻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以及言论和言论自由;


(14)支持东盟各组织通过与东南亚反腐败缔约方合作开展的东南亚国家开发署前景项目,努力解决公共和私营部门的腐败问题,加强反贿赂合规,在私营部门实施贿赂刑事定罪,并建立有利的所有权透明度;


(15)支持《东南亚青年领导人倡议》,作为人与人伙伴关系的典范,为新一代提供技能、网络和领导力培训,创造和填补就业机会,促进跨界合作和合作,并奋起应对未来的区域和全球挑战;


(16)支持为印太其他地区制定类似于东南亚青年领导人的倡议,以促进以民间社会领导人为重点的民间伙伴关系;


(17)感谢东盟各国政府充分支持和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核和弹道导弹计划的所有决议和国际协定,并鼓励所有其他东盟政府也这样做;


(18)在美国政府各地分配适当资源,以阐明和执行印太战略,尊重和支持东盟的中心地位,并支持东盟作为印太共同体运作良好和解决问题的区域拱门的来源。


第205条. 关于加强联合国-东盟与中国在技术问题上的合作的国会意识。


国会认为——


(1)美国和东盟应完成对中国战略技术和关键基础设施关键设备过度依赖风险的联合分析;


(2)美国和东盟应分享有关中国战略技术和关键基础设施投资的信息并开展合作;


(3)美国和东盟应共同制定有关中国出口监控技术的适当进口限制制度;


(4)美国应敦促东盟通过2019年3月提出的针对网络攻击的制裁制度;


(5)美国应敦促东盟遵守28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推进网络空间中负责任的国家行为"的2019年9月原则,支持"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一系列承诺,确认国际法对国家行为的适用性,遵守和平时期负责任的国家行为的自愿规范,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建立信任措施,帮助降低因网络事件而引发的冲突风险;以及


(6)美国和东盟应探讨中国对关键技术(包括人工智能)的投资将在未来几十年内如何影响印太安全。


第206条. 关于中国在国家间组织中的影响的报告。


(a)报告要求——在该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内,国务卿应与国家情报总监协调,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情报特别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在国际组织中扩大影响的报告。


(b)内容。小节要求的报告


(a)应包括以下分析:


(1)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以及这种影响力在过去10年中是如何扩大的,包括:


(A)跟踪与中国政府投票模式相符的国家的投票模式;


(B)在D-1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国公民人数;


(C)改变中国自愿和强制性的组织资助;


(D)在国际组织语言和规划中采用中国共产党的短语和倡议;


(E)中国努力确保其外交政策倡议的合法性,包括"一带一路"倡议;


(F)中国政府组织资助的初级专业人员人数;


(G)中国政府或中共操纵秘密或其他非公开投票措施、投票机构或投票的策略;


(H)在中国注册的科技公司,或拥有中国或中共所有权的科技公司,向国际组织提供设备和服务的程度;和


(I)中国联合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对美国提出批评的努力,包括任何强调美国延迟付款或歪曲美国自愿和评估的向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方案提供的财政共同拨款的努力。


(2)扩大中国共产党在国际组织中影响力的宗旨和最终目标,包括分析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的战略文件和言辞。


(3)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为扩大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而采用的策略和手段,包括:


(A)鼓励中国公民加入国际组织并竞选国际组织领导职务;


(B)对本组织其他成员采取胁迫性经济和其他做法;和


(C)向国际组织提供经济或其他奖励,包括捐赠技术或货物。


(4)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成败影响国际组织的努力。


(c)表格-根据小节提交的报告


(a)应以未分类的形式提交,但可能包括一个机密附件。


(d)定义。-在本节中,"国际组织"一词的意思如下:


(1)非洲开发银行。


(2)亚洲开发银行。


(3)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4)国际清算银行。


(5)加勒比开发银行。


(6)粮食及农业组织。


(7)国际原子能机构。


(8)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9)国际举重和测量局。


(10)国际商会。


(1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2)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13)国际金融公司。


(14)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15)国际水文组织。


(16)国际劳工组织。


(17)国际海事组织。


(18)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国际奥委会。


(20)国际移民组织。


(21)国际标准化组织。


(22)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


(23)国际电信联盟。


(2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25)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26)联合国。


(27)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28)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29)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30)联合国培训和研究所。


(31)联合国休战监督组织。


(32)万国邮政联盟。


(33)世界海关组织。


(34)世界卫生组织。


(3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6)世界气象组织。


(37)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8)世界旅游组织。


(39)世界贸易组织。


(40)世界银行集团。


第207条. 与盟国和伙伴的监管交流。


(a)总的说来,国务卿应与其他参与的行政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协调,制定一个方案,促进和鼓励美国政府监管和技术机构及其盟国和伙伴国家及其对应组织之间的定期对话,包括双边和有关多边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对话——


(1)促进监管形成和实施的最佳做法;


(2)协作,在科学、技术等相关原则的基础上取得最佳监管成果;


(3)力求更好地统一和统一规章制度;


(4)就推动未来全球经济增长和商业的新兴产业的工业和技术标准达成共识:和


(5)根据自由和开放社会的价值观,包括法治,在监管的形成和实施中促进美国关于环境、劳工和其他相关保护的标准。


(b)优先安排活动。在促进第(a)节下的专家交流时,国务卿应优先考虑-


(1)与那些加强监管一致性、统一标准或技术机构之间沟通和对话的国家进行双边协调与合作,并最好地促进美国的经济和国家安全;


(2)多边协调与协调,加强监管一致性,统一标准,或就其他相关监管事项进行对话,以实现并最好地促进联合国家的经济和国家安全利益,包括:


(A)欧洲联盟;


(B)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C)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


(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和


(E)多边开发银行;和


(3)以关键经济部门和新兴技术为重点的监管做法和标准制定机构。


(c)非政府实体的参与。关于第(a)款所述的项目,秘书可通过包括使用根据第(e)款拨出的款项,促进私营部门代表、其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参与,在适当的情况下,这种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该方案的目标;


(d)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授权的授权——国务卿有权将本节中描述的责任下放给负责经济增长、能源和环境事务的副国务卿;


(e)授权。


(1)一般情况下,授权在2022至2026财政年度的每一个财政年度拨款250万美元来执行这一节。


(2)资金使用。


(1)以这样的方式——


(A)美国政府内技术机构及其对应方的代表参加的设施;和


(B)符合1956年《国务院基本权力法》(22 U.S.C.2651a等)和1961年《外国援助法》(22 U.S.C. 2151等)的适用程序要求。


第208条. 国家去分区技术伙伴关系办公室。


(a)美国的政策应是领导以世界技术领先的民主国家的共同利益为重点的新技术政策伙伴关系。


(b)国务卿应设立一个机构间技术伙伴关系办公室(本节中称为"办公室"),该办公室应设在国务院。


(c)领导。


(1)办事处应由技术大使领导,谁应-


(A)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


(B)具有大使的级别和地位;和


(C)向国务卿报告,除非另有指示。


(2)办公室联络员。商务部长和财政部长应根据需要,从各自的部门内任命办事处与商务部或财政部之间的联络人,履行下列职责:


(A)与国务院就有关技术倡议和伙伴关系进行合作。


(B)酌情向办事处提供技术和其他相关专门知识。


(d)成员资格。除了第(c)节中提到的联络人外,办事处还应包括由技术大使确定的来自主要联邦机构的代表或专家细节。


(e)办事处的宗旨应包括:


(1)与承诺的国家和相关政治经济联盟建立、监督和实施技术伙伴关系-


(A)法治、言论自由和尊重促进人权;


(B)安全和负责任地开发和使用新技术和新兴技术,并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C)由多利益相关者模式而不是政府集中控制管理的安全互联网架构;


(D)强有力的国际合作,促进开放的互联网和可互操作的技术产品和服务,这是自由、创新、透明度和隐私所必需的;和


(E)多边协调,包括通过外交倡议、信息分享和其他活动,捍卫(A)至(C)项所述原则,反对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破坏这些原则的努力;


(2)与合作伙伴协调技术治理制度,协调基本和竞争前的研究和开发举措,并合作在关键技术方面寻求此类机会,包括:

(A)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


(B)5G通信和其他先进的无线网络技术;


(C)半导体制造;


(D)生物技术;


(E)量子计算;


(F)监控技术,包括面部识别技术和审查软件;和


(G)光纤电缆;


(3)与这些国家协调共同的技术战略,包括技术控制和标准,以及制定和获取关键技术的战略,为那些利用专制政权支持的系统提供替代办法;


(4)支持和扩大对负责任使用新技术和新兴技术的国际条约和框架的遵守;


(5)协调美国与伙伴国家及相关经济和政治联盟采用共享数据隐私、数据共享和数据存档标准,包括补充数据保护条例;


(6)与其他技术伙伴就出口管制政策进行协调,包括酌情通过1995年12月在海牙完成的《常规武器和两用货物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瓦塞纳尔安排》、核供应国集团、澳大利亚集团和导弹技术管制制度;供应链安全;对关键基础设施和两用技术的投资或许可;


(7)通过适当限制、投资筛选和适当技术转用措施,与技术伙伴关系成员协调使用和控制新兴和基础技术的其他政策;


(8)协调政策,与商务部协调,围绕关键技术领域供应链的弹性,探讨供应链部件可能向与美国有技术合作伙伴的国家多样化,同时保持补贴和产品来源的透明度;


(9)分享有关专制政府构成的技术转让威胁以及专制政权利用技术侵蚀个人自由和其他开放民主社会基础的方式的信息;


(10)管理建立-


(A)开发和采用可衡量的安全半导体和可衡量的安全半导体供应链的共同筹资机制,该供应链是根据2021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第9905节(公法116-283)的要求创建的;以及


(B)根据该法第9202条的要求设立的多边电信安全基金:和


(11)与私营公司、行业协会和智囊团合作,以实现第(1)款至第(10)款的目的。


(f)特别雇用机构——国务卿可以——


(1)任命雇员,而不考虑《美国法典》第5章关于竞争性服务任命的规定;和


(2)确定这些雇员的基本薪酬,而不考虑该标题关于分类和一般附表工资率的第51章和第53章第三分章。


(g)报告——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少于一年,此后的三年内,国务卿每年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未保密的报告,必要时将提交一份关于该办公室活动的机密报告,包括与美国盟国和伙伴开展的任何合作倡议和伙伴关系,以及这些活动、倡议和伙伴关系的结果。


(h)建立国家间技术伙伴关系的国会意识。国会认为,即技术大使应寻求建立国际技术伙伴关系的目的,在该教派中描述与外国有-


(1)民主的民族政府和对民主价值观的坚定承诺,包括坚持法治、言论自由、尊重和促进人权;


(2)具有先进技术部门的经济;和


(3)在重要的国防和情报问题上表现出信任记录或对与美国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表示出兴趣。


第209条. 美国在站立式机构中的代表。


(a)本节可引用为"促进美国在2021年5G法案中发挥国际领导作用"。


(b)国会认为——


(1)美国及其盟国和伙伴应在第五代和下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和基础设施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中保持参与和领导地位;


(2)美国应与其盟国和伙伴合作,鼓励和促进第五代和下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和基础设施的安全供应链和网络的发展;和


(3)美国与其盟国和伙伴之间保持高标准的电信和网络空间安全是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c)加强美国在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中的代表性和领导地位。


(1)总的说来,总统应该——


(A)设立一个机构间工作组,提供援助和技术专门知识,以加强美国在国际机构中的代表性和领导地位,这些机构为设备、系统、软件和几乎界定的网络制定标准,支持第五代和下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和基础设施,如国际电信联盟和第三代伙伴关系项目;


(B)与盟国、伙伴和私营部门合作,增加生产参与。


(2)机构间工作组。第(1)款中描述的机构间工作组:


(A)由国务卿或国务卿指定人担任主席;和


(B)应由总统确定适当的每个联邦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人)组成。


(3)简报。


(A)总的说来,本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180天,随后根据第(B)款的规定,第(1)款所述的机构间工作组应向处理这一问题的适当委员会提供战略——


(i)在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中促进美国领导船舶,以建立与第五代和下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和基础设施有关的设备、系统、软件和几乎已界定的网络,同时考虑到各种国际标准制定机构遵循的不同进程;


(ii)与盟国和伙伴进行外交接触,分享有关支持或用于第五代和下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和基础设施的设备的安全风险信息和调查结果,以及在降低此类风险方面的合作;


(iii)中国在与第五代和下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和基础设施有关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中的存在和活动,包括关于中国参与此类机构的范围和规模与美国或其盟国和伙伴的接触相比的差异以及中国提议在此类标准制定机构中提出的安全风险的信息;和


(iv)与私营部门通信和信息服务提供商、设备开发商、学术界、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和其他私营部门利益攸关方接触,提出和制定支持第五代和下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和基础设施的等式、系统、软件和几乎定义的网络的安全标准。


(B)后续简报:在收到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的请求,或根据第(1)款所列机构间工作组主席的适当决定后,机构间工作组应向请求委员会提供一份最新的简报,内容涉及第(i)至第(iv)项第(A)款所述事项。


第210条. 国会对与中国的战略竞争的制裁和其他限制的中心意义。


(a)国会作出以下结论:


(1)制裁和其他限制作为协调和全面战略的一部分,是促进美国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利益的有力工具。


(2)国会授权实施广泛的制裁和其他限制措施,以处理恶意行为,鼓励个人和实体改变行为。


(3)国会授权的制裁和其他限制涉及一系列恶意的中国行为,包括:


(A)知识产权盗窃;


(B)与网络有关的经济间谍活动;


(C)镇压少数民族;


(D)其他侵犯人权行为;


(E)滥用国际贸易系统;


(F)向北朝鲜政府提供非法援助和与朝鲜进行贸易;和


(G)贩毒,包括贩运芬太尼和其他阿片类药物;


(4)本节中删除的制裁和其他限制包括:


(A)《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公法第十二章第114-328章;第22U.S.C. 2656条注)。


(B)2015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第1637条(50 U.S.C.1708)。


(C)芬太尼制裁法(21 U.S.C. 2301等)。


(D)《香港自治法》(《香港自治法》第116-149条;第22U.S.C.5701条注)。


(E)2019年《香港人权及民主法》第7条(公法116-76; 22U.S.C.5701条注)。


(F)2020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第6节(公法116-145;22 U.S.C.6901注)。


(G)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50 U.S.C. 4801等)。


(H)需要维持对中国电信部门实体的出口管制措施,包括根据《2020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第1260I条(公法第116-92条)。


(I)2018年《通过制裁对付美国对手法》(公法115-44;131统计942)第311节。


(5)根据其中所述法律和《宪法》的"照顾条款"(第二章、第3条),必须全面执行第(4)款所述的除名当局。


(b)国会认为——


(1)行政部门没有充分执行第(a)(4)款所述的制裁和其他限制,尽管有法定和宪法要求;和


(2)总统全面执行和执行这些权力是美国在与中国的战略竞争中取得成功的必要和重要组成部分。


第211条. 关于与七国集团就中国进行谈判的国会意识。


(a)总的说来,国会认为,总统通过国务卿行事,应就与经济和民主自由有关的事项与七国集团国家启动议程,包括:


(1)贸易和投资问题及执行;


(2)建立对国际基础设施标准的支持,包括2018年大阪G20峰会商定的标准;


(3)民主和人权的侵蚀;


(4)5G电信的安全性;


(5)知识产权盗窃、公司巨额补贴等反竞争行为和其他政策和做法;


(6)不符合经合组织和巴黎俱乐部原则的掠夺性国际主权贷款;


(7)国际影响力运动;


(8)环境标准;


(9)与不在七国集团中的志同道合的区域伙伴进行协调。


第212条. 加强美台伙伴关系。


美国的政策——


(1)承认台湾是美国印太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把推进台湾及其民主作为大印太地区持续和平与稳定的关键要素,促进美国重要的国家安全利益;


(3)根据《台湾关系法》(公法96-8)和"六项保证",按照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加强对台湾的承诺;


(4)支持台湾实施不对称防御战略,包括台湾整体防务概念确定的重点;


(5)敦促台湾增加国防开支,以充分配置国防战略资源;


(6)定期向台湾转移防务物品,提高台湾的自卫能力,特别是努力发展和整合反舰、海防、反装甲、空降、海底作战、先进指挥、控制、通信、计算机、情报、监视、侦察、弹性指挥控制能力等不对称能力;


(7)倡导和积极推动台湾以特设机构身份有意义地参与联合国、世界卫生大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


(8)促进美国、台湾等志同道合的伙伴开展有意义的合作。


第213条. 台湾政府的待遇。


(a)总的说来,国务院和其他美国政府机构应与台湾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进行相同接触,并使用美国政府与其他外国政府接触的相同命名和议定书。尽管美国研究所在台湾继续发挥支持作用,执行美国外交政策,保护美国在台湾的利益,但美国政府不得限制国务院官员和其他美国政府机构官员与台湾政府对应方直接和定期互动的能力;


(b)建设规则。本款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恢复与中华民国(台湾)的外交关系或改变美国政府对台湾国际地位的立场。


第214条. 关于新冠病毒起源的报告。


(a)国会认为——


(1)了解新冠病毒大流行病的起源至关重要,以便美国今后能够更好地准备、预防和应对大流行健康威胁:


(2)鉴于新冠病毒疫情对所有美国人的影响,美国人民应该酌情知道美国政府掌握的关于新冠病毒起源的信息:


(3)国会同意美国政府和其他13个外国政府所表达的关切,即世界卫生组织派往中国研究新冠病毒起源的国际专家小组"严重延误,无法获得完整的原始数据和样本":


(4)2021年3月30日,世卫组织总干事特德罗斯·阿达诺姆·格布雷耶苏斯博士发表声明,进一步申明调查小组在获取必要的原始数据方面遇到了"困难","我们尚未找到病毒的来源","所有假设都摆在桌面上":


(5)独立专家必须充分获取所有相关的人类、动物和环境数据、活病毒样本、研究以及与确定这一流行病如何蔓延有关的人员。


(b)报告要求——在该法颁布后不迟于180天,国家情报总监应与国务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能源部长和其他有关执行部门协调,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括:


(1)评估新冠病毒的最可能来源,包括根据美国政府迄今掌握的信息,详细审查美国掌握的所有信息,即它已确定与新冠病毒的来源或来源有潜在关系,包括人为传播和溢出、武汉病毒学研究所(WIV)或其他来源、传播或溢出;


(2)美国政府对新冠病毒病因学的主要可信理论的确认,美国为验证这些理论所采取的步骤,以及美国情报机构、行政机构之间在评估或异议方面的任何差异,以及新冠病毒最可能来源或来源的行政部门,以及这种差异或异议的依据;


(3)说明美国政府为查明和调查新冠病毒的来源而采取的所有步骤,包括这种努力的时间表;


(4)详细描述美国和世卫组织为确定新冠病毒的来源而要求和获得的数据;


(5)中国为查明"非典"病毒的来源和传播,包括实验室泄漏,或者制造、传播有关"非典"病毒来源和传播的错误信息或者不作为,以及中国或中共,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和卫生机构,为新冠病毒的来源和传播而进行合作、阻碍或阻挠任何调查或调查:


(6)详细叙述美国政府已知的关于武汉病毒研究所和相关设施的资料,包括冠状病毒的研究活动和功能增强研究、与冠状病毒和最终诊断相符的症状有关的患者的任何报告疾病,以及与冠状病毒有关的研究时间表:


(7)在发生新冠病毒爆发时,中国已知的需要披露和合作的义务清单:和


(8)美国与中国在冠状病毒方面的接触概况,包括:


(A)详细说明美国与武汉病毒研究所和中国类似的专门处理冠状病毒的实验室的接触情况,包括详细说明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和资助以及“1.5轨”和“2轨”等外交接触;和


(B)评估美国政府在2017年取消暂停此类资金后为支持在中国获得职能研究而提供的任何额外审查,以及美国政府资金是否用于支持中国职能下的研究(2014-2017年)。


(c)表格-第(b)节要求的报告应以未分类的形式提交,但可能包括一个机密附件。


(d)已定义的国会委员会。在本节中,"国会适当委员会"一词是指-


(1)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2)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


(3)参议院卫生、教育、劳动和养老金委员会;


(4)参议院军事委员会;


(5)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


(6)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


(7)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和


(8)众议院军事委员会。


第215条. 加强与太平洋岛国的外交支持和经济接触。


(a)授权国务卿和商务部长雇用太平洋岛国的地方雇员,以便提供更多的外交支持,促进美国和太平洋岛国之间的经济和商业接触。


(b)资金的可用性。


(1)总的说来,在2022财政年度被授权拨给国务院和商务部的数额中,分别不超过1000万美元,可用于执行本节的目的。


(2)终止。第(1)款的资金供应将于2026年12月31日到期。


(c)报告——本法颁布之日起不少于一年,此后每年,国务卿和商务部长应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太平洋岛国国务院和商务部当地雇用工作人员活动的报告,其中应包括:


(1)详细描述当地雇用的工作人员在太平洋岛国增加的外交、经济和商业接触和活动;和


(2)评估这些活动对美国外交、经济和安全利益的影响。


(d)美洲萨摩亚的例外。--国务卿可酌情将美属萨摩亚领土视为外国,以便执行这一节。


(e)在本节中,"国会适当委员会"一词的意思是-


(1)对外关系委员会、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及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和


(2)外交事务委员会、能源和商业委员会、自然资源委员会和众议院拨款委员会。


第216条. 增加国务院对印太地区的投入。


(a)结果。国会作出以下结论:


(1)在2020财年,美国国务院向印太地区提供了15亿美元的双边和区域外国援助资源,并在2020财年的外交接触预算中提供了7.98亿美元。这些款项只占外交接触预算的5%,也只占美国国务院-国际开发署预算总额的4%。


(2)在过去5年中,印太地区的外交接触预算和人员水平平均仅占总数的5%,而域外援助资源平均仅占总数的4%。


(3)2020年,国务院开始调整某些职位,以确保其人员足迹符合包括印太地区在内的大国竞争的要求。


(b)政策声明。


(1)美国的政策应确保国务院在印太地区的供资水平和人员足迹反映该区域对美国政治、经济和安全的高度重要性和重要性。


(2)美国的政策应是增加外交接触和域外援助的资金,以及国务院总预算中分别用于印太地区的人员数量。


(3)美国的政策应增加印太地区的国防人员人数,以确保所有适当职位的覆盖范围。


(c)行动计划——在该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内,国务卿应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出一项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满足这些要求所需的要求和人员预算资源,假设资源环境不受约束;


(2)增加该部专门用于印太的预算部分的计划,其重点是发展、经济和安全援助;


(3)增加印太区域各员额和负责印太区域的主席团职位数目的计划,包括描述每个职位或局的增加情况,按锥体分列增加的细目,以及说明每个新干事将采取什么措施推进美国在印太区域的战略目标;


(4)确定该部在执行行动计划时将满足的具体和年度基准;


(5)说明执行行动计划的任何障碍。


(d)更新报告和简报。国务卿应在提交第(c)节中描述的行动计划后每90天提交一份更新报告,向国会有关委员会通报这些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供最新数据,并包括对所达到的基准进行详细评估;


(e)授权拨款,授权向印太区域拨款2万亿美元的双边和区域对外援助资源,向印太区域拨款12.5亿美元外交接触资源;


(f)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国务卿应证明第(c)节行动计划中描述的基准是否得到满足。此认证不可授权;


(g)在本节中,"国会适当委员会"一词是指-


(1)对外关系委员会和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和


(2)外交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拨款委员会。


第217条. 推进美国在联合国体系中的领导地位。


(a)建立。


(1)总的说来,国务卿应在国务院国际组织事务局内设立一名促进美国在联合国领导地位的特别代表(本节中称为"特别代表")。特别代表应同时担任国务院国际组织事务局副局长。特别代表应直接向国际组织事务局助理秘书报告,与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协调和协商。


(b)责任。特别代表应承担-


(1)促进美国领导和参与联合国系统,重点是专制国家在联合国系统内施加越来越大影响和确定议程的问题领域;


(2)强调在联合国的投资如何促进美国的利益,使更强大的联盟能够追究独裁政权的责任;


(3)确保美国强调联合国雇员必须坚持《联合国宪章》、《规则》和条例所载的公正原则;


(4)监测、制定和实施计划,以对抗联合国系统内的不当影响,特别是威权国家的影响;


(5)评估美国退出联合国机构的决定如何影响美国在联合国和多边全球倡议的影响;


(6)促进台湾参与和纳入联合国系统;


(7)监测联合国工作渠道,确定合格的美国人和其他合格国民担任这些职务;


(8)跟踪联合国秘书处、基金、方案和机构的领导变动,制定战略,确保建立志同道合的国家联盟,确保不分享美国利益的国家不会赢得领导权;


(9)推进国务卿认为与确保联合国系统完整性有关的其他优先事项。


(c)国务卿应对国际组织事务局目前的结构作出任何必要的调整,包括该局各办事处各自的作用和职责,以确保适当支持特别代表的使命和工作。


(d)授权拨款。2022财政年度和下一个财政年度有权拨款不少于500万美元,以履行第(b)款规定的责任。


B-国际安全问题


第221条. 定义。


在此副标题中:


(1)适当的国会委员会——"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的意思是——


(A)外交关系委员会、情报特别委员会和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和


(B)外交事务委员会、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和众议院拨款委员会。


(2)"公司"一词是指任何公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商业协会或其他类似实体。


(3)其他安全部队——"其他安全部队"一词——


(A)包括执行海上安全的国家安全部队:和


(B)不包括自称为民兵或准军事组织。


第222条. 发现。


国会作出以下结论:


(1)中国旨在利用其日益增长的军事实力,配合其国家力量的其他手段,取代美国在印太地区的地位,并在该地区建立霸权。


(2)印太地区的军事力量平衡对美国越来越不利,因为——


(A)中国正在迅速实现现代化,扩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能力,以在整个印太地区投射力量和创造有争议的地区;


(B)解放军的现代化主要集中于它具有作战优势和能够利用美国一系列能力弱点的领域;和


(C)美国目前的部队结构和存在不足以应对印太地区的威胁,因为美国在印太地区的盟国、基地和海上部队都集中在高度易受中国打击能力影响的大型基地。


(3)印太区域军事平衡的这种变化和常规威慑力的削弱——


(A)对美国的安全构成重大和迫在眉睫的风险;和


(B)不加控制,可以鼓动中国采取行动,包括使用武力,改变现状,美国才能作出有效回应。


(4)中国认为有机会削弱美国盟国和伙伴对美国承诺的信心,即使这些国家感到不得不与中国联手保护其利益。中国正在密切监视美国对中国施压和胁迫美国盟国的反应,寻找美国决心的指标;


(5)实现台湾中国大陆所谓"统一",是中国实现区域霸权野心的关键一步。大陆增加了针对台湾的演习和行动的频率和范围,如台湾海峡的两栖攻击和实弹演习、包围台湾的解放军空军飞行以及跨越台湾海峡非官方中线的航班。中国政府全面提交香港意见,可能会加快台湾局势的时间表,使台湾的防御成为更为紧迫的优先事项;


(6)台湾的防御对-


(A)保卫台湾人民;


(B)限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将权力投射到第一岛链之外的能力,包括向关岛和夏威夷等美国领土投射权力的能力;


(C)捍卫日本的领土完整;


(D)防止人民解放军将军事规划、资源和人员转用于更广泛的军事野心;和


(E)保持美国信誉,捍卫台湾人民和政府所体现的民主价值观和自由市场原则;


(7)中国利用世界对新冠病毒的关注,推进其在南中国海的军事目标,加强和加速已经展开的趋势。中国已派遣军事测量船进入马来西亚专属经济区,宣布在中国三沙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在南沙和西沙群岛设立行政区,将消防雷达对准一艘菲律宾海军舰艇,侵犯了印度尼西亚的渔场,击沉了一艘越南渔船,宣布在菲里十字礁和苏比礁建立新的"研究站",在菲里十字礁降落了特别军用飞机,以进行这种部署,并派遣了一支由200多艘民兵船只组成的船队前往惠特森礁,这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一个特色;


(8)2020年7月13日,美国国务院澄清了美国对南中国海的政策,并称"北京对南中国海大部分地区近海资源的主张是完全非法的";


(9)这些在南中国海的行动使中国人民解放军能够对大洋洲和印度洋施加影响和投射力量。正如印太司令部司令菲尔·戴维森海军上将2019年作证时所言,"简言之,中国现在有能力在与美开战的所有情况下,在南中国海展开战争;


(10)中国人民解放军还继续推进其在东海的主张,包括通过大量水面战斗人员巡逻和频繁进入尖阁列岛领海,美国承认日本对尖阁列岛的领土实行分权控制。2014年4月,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表示,"我们对日本安全的承诺是绝对的,《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涵盖了日本管理下的所有领土,包括尖阁列岛;


(11)2019年3月1日,美国国务卿迈克尔·蓬佩奥说,由于南中国海是太平洋的一部分,在南中国海对菲律宾军队、飞机或公共船只的任何武装攻击都将触发我们共同防御条约第4条规定的共同防御义务;


(12)人民解放军正在每个支部和各个领域实现现代化,并取得关键能力,包括:


(A)到2030年,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定位为一支能够完全控制第一岛链内所有活动的"蓝水"海军,并拥有425艘战舰;


(B)增加其打击能力的规模和范围,包括大约1,900枚能够瞄准第一和第二岛链中的美国盟国和伙伴、印太美国基地以及美国海上部队的地面发射短程和中程导弹;


(C)提高空战能力,包括俄罗斯原产的苏-35战斗机和S-400防空系统、新型J-20第五代隐形战斗机、先进的H-6轰炸机变种、远程隐形轰炸机和Y-20重型升降机;和


(D)对网络战、电子战和空间战等新的战争主战场进行关键投资。


(13)中国正在通过其掌握的一切手段,包括其军民融合计划,动员全社会开发和获取具有军事应用的技术,在人工智能、超音速滑翔车、定向能源武器、电磁铁轨枪、反空间武器和其他新兴能力方面,追求美国的技术优势;


(14)面对来自中国的竞争,美国在国防科技发展方面的领先地位正在削弱。美国在国防能力方面的研发支出在格洛伯尔研发中所占份额急剧下降。商业部门在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给国防部依靠技术取得战场优势带来了某些独特的挑战;


(15)中国大幅度增加国内再开发支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并抽调大量劳动力投入培养科学和工程人才;


(16)中国正在增加国防和安全能力的出口,以建设国防技术和工业基础,提高自己的军事能力,以及它对购买和依赖其军事系统的国家的影响。


第223条. 国会关于加强印太地区安全伙伴关系的意识。


加强美国在印太地区安全伙伴关系的步骤必须包括——


(1)支持日本发展远程精确火力、弹药、空中和导弹防御能力、各领域互通性、海上安全和情报以及监视和侦察能力;


(2)启动美日国家安全创新基金,争取和支持私营部门合作,实现有利于美日共同安全目标的新技术;


(3)推动深化日澳防务关系,包括支持对等准入协议和美日澳三方情报共享;


(4)鼓励和推动台湾加速获取不对称防御能力,这对于保卫台湾岛免受入侵至关重要,包括远程精确火力、弹药、反舰导弹、海岸防御、反武装、防空、海底作战、高级指挥、控制、通信、计算机、情报、监视和侦察,以及弹性指挥和控制能力,以及加强与台湾防卫部队的相关和实际训练和演习;


(5)优先建设美国盟国和伙伴保护国防技术的能力。


第224条. 政策声明。


美国的政策是——


(1)将印太区域置于美国外交政策的优先次要顺序,并优先考虑实现美国在该地区的政治和军事目标的资源;


(2)在对印太区域繁荣、稳定与安全至关重要的印太海域和领空行使作业自由;


(3)保持印太地区前方部署部队,包括轮换轰炸机存在、综合导弹防御能力、远程精确火力、海底作战能力,以及多样化和弹性的基地和轮换存在,包括支持预先部署战略;


(4)加强和深化美国的联盟和伙伴关系,建设能力和能力,加强多边伙伴关系,实现通信架构现代化,应对反进入和地区拒绝挑战,并加大联合演习和安全合作力度;


(5)重申美国对印太地区盟国和伙伴的承诺和支持,包括美国关于-


(A)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日相互合作与安全条约》第五条;


(B)1953年10月1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国和大韩民国共同防御条约》第三条;


(C)1951年8月30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共同防御条约》第四条,包括由于南中国海是太平洋的一部分,在南中国海对菲律宾部队、空军或公共船只的任何武装攻击都将触发我们共同防御条约第四条规定的相互防御义务;


(D)1951年9月1日在旧金山缔结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安全条约》第四条;和


(E)1954年9月8日在马尼拉缔结的《东南亚集体防御条约》和1962年的《塔纳特-鲁斯克公报》;和


(6)与美国在印太地区的条约盟国合作,促进与其他区域伙伴加强多边安全和防务合作:


(7)确保美国武装部队在印太区域的行动连续性,酌情与伙伴和盟国合作,以便根据国际法的既定原则和惯例重申在国际水域和领空的行动自由原则;


(8)维持《台湾关系法》(公法96-8; 22 U.S.C.3301等);


(9)坚持1982年7月美国向台湾提供的"六项保证",作为美台关系的基础,尽可能深化美台广泛、密切、友好的关系,包括合作支持发展防御台湾所需的有能力、有准备、有现代化的力量;


(10)加强与印度、东南亚和印太其他国家的安全伙伴关系;


(11)通过向中国领导人表明美国能够而且愿意拒绝他们实现其目标,包括——


(A)不断表明美国深化现有条约联盟和发展新伙伴关系的政治意愿,这是中国日益增长的军事能力和影响力的持久、不对称和无可比拟的战略优势;


(B)维持印太区域前方部署基地系统,作为美国对该区域决心和承诺的最明显迹象,并作为确保美国战备状态和推进盟国和伙伴互操作性的平台;


(C)在整个区域,特别是西太平洋采取更加分散的部队姿态,并争取美国机动和可重新部署的发射器在整个印太区域最大限度地使用远程巡航、弹道导弹和超音速武器;


(D)向美国和盟军部署远程精确打击网络,包括地面发射巡航导弹、海底和海军能力,以及第一岛链和第二岛链的综合空中和导弹防御,以威慑和防止中国的胁迫和侵略,并最大限度地提高美国的作战能力;


(E)加强扩大威慑力,确保针对美国关键利益的升级将代价高昂、风险大且自取灭亡;


(F)与盟国和伙伴合作,加快在更公平地分担共同防御负担方面的作用,包括通过获得和派出先进的能力和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击退中国的侵略或胁迫;


(12)保持美国的能力,对中国实施胁迫或侵略行为,包括保卫自己及其盟国,无论攻击其来源如何,向中国施加令人望而却步的外交、经济、金融、声誉和军事费用。


第225条. 外国军事资助印太地区和授权拨款东南亚海上安全方案和外交外联活动。


(a)外国军事融资资金。除了根据《武器出口管制法》(22U.S.C. 2763)第23条(与外国军事融资援助有关)拨款外,还有权根据本节在2022至2026财政年度的每个财政年度拨款用于印太区域的活动——


(1)2022财政年度1.1亿美元:


(2)2023财政年度1.25亿美元;


(3)2024财政年度1.3亿美元;


(4)2025财政年度1.4亿美元;和


(5)2026财政年度1.5亿美元。


(b)东南海事执法行动。2022至2026财政年度,有权为国际麻醉品管制和执法部拨款1000万美元,以支持东南亚海事执法倡议。


(c)外交活动。授权拨款给国务院,2022至2026财政年度每财政年度100万美元,应使用——


(1)与国防部协调开展外联活动,包括会议和座谈会,使伙伴国,特别是印太区域的伙伴国家熟悉美国对有关海洋自由的国际法的解释;以及


(2)与印太区域的盟国和伙伴合作,更好地协调对有关海洋自由的国际法的各自解释,包括关于军舰在专属经济区的行动、通过领海和过境国际海峡的事项。


(d)计划授权和目的。根据第(a)节使用适当数额,国务卿与国防部长协调,有权提供援助,以增加印太区域各国的海上安全和领域意识——


(1)向负有海上安全任务的国家军队或者其他安全部队提供协助;


(2)为这些部队提供部、机构和总部级组织的培训;和


(3)向管理和监督国务卿可能指定的其他有关外交、海事或安全部门、机构、部门或办事处提供援助和培训。


(e)指定援助。国务卿根据本节支持的援助应称为"印太海上安全倡议"(本节称为"倡议")。


(f)计划目标。通过该倡议提供的援助可用于实现以下目标:


(1)保持印太区域国际水道畅通无阻地进出和使用,这对确保商业安全和自由流动以及实现美国国家安全目标至关重要;


(2)提高印太区域的海洋领域意识;


(3)打击印太地区的海盗行为;


(4)扰乱印太地区的非法海上贩运活动和其他形式的海上贩运活动,这些活动直接有利于已确定对美国构成安全威胁的组织;


(5)加强一个国家或区域组织的海上能力,以应对印太区域海洋安全正在出现的威胁;


(6)加强美国在东南亚和印太区域其他地区的联盟和伙伴关系。


(g)授权。


(1)总的说来,根据《武器出口管制法》(22 U.S.C. 2763年)第(22U.S.C. 2763年)第(与外国军事融资援助有关)所拨给国务院的拨款数额,有权被拨给国务院,用于印太海上安全倡议和其他相关区域方案。


(A)2022财政年度7000万美元:


(B)2023财政年度8000万美元:


(C)2024财政年度9000万美元:


(D)2025财政年度1亿美元:和


(E)2026财政年度1.1亿美元。


(2)建设规则——"印太海上安全倡议"和该倡议授权的资金应包括与海上安全有关的现有区域方案,包括东南亚海上安全倡议。


(h)援助资格和优先次序。


(1)总的说来,国务卿在选择印太区域哪些国家应根据该倡议获得援助时应考虑以下事项:


(A)可向印太区域的一个国家提供援助,以根据(f)或包括该国在内的区域组织所概述的目标,提高该国的能力。


(i)海上情报、监视和侦察;


(ii)沿岸和港口安全;


(iii)海岸警卫队行动;


(iv)指挥和控制;和


(v)管理和监督海上活动。


(B)应优先提供援助,以提高拥有海上任务的印太区域国家的军事或安全部队以及负责这些部队的政府机构的海上安全能力。


(2)援助和培训类型。


(A)根据第(1)(A)款提供的援助可包括提供设备、训练和小型军事建筑;


(B)援助和培训所需的要素。-根据第(A)款提供的援助和培训应包括促进-


(i)尊重和尊重人权:和


(ii)尊重向提供援助的国家内的合法文职当局。


(i)联合任务部队。国防部应设立一个联合机构间工作队,以评估、应对和协调盟国和伙伴,以应对印太海洋领域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使用灰色地带战术,包括:


(1)开展领域意识行动、情报融合、多传感器相关性检测、监测、移交可疑灰区活动:


(2)促进安全、合作和能力建设:和


(3)协调国家队和伙伴国倡议,以对付对手使用灰色地带战术。


(j)年度报告——国务卿和国防部长每年应联合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根据该倡议在前12个月提供的设备、培训、用品或其他服务的状况。


(k)向国会发出援助和培训通知。


第226条.外国军事融资契约试点项目在印太地区。


(a)授权拨款。2022和2023财政年度每年拨款2000万美元,用于建立外国军事融资契约试点方案。


(b)援助。


(1)总的说来,国务卿被授权创建一个为期两年的试点计划,评估任何额外或永久方案编制,根据本节向根据第(d)款与美国签订《FMF挑战契约》的每个国家提供援助,以支持通过尊重人权、善政(包括透明度和自由和公平选举)以及与美国和国际反恐、打击贩运和打击犯罪努力和方案合作,推动该国在实现持久安全和军民治理方面取得进展的政策和方案。


(2)援助形式。本细分款下的援助可以赠款、合作协定、合同或无息贷款的形式提供给第(c)节所述合格国家的政府。


(c)符合条件的国家。


(1)一般情况下,如果——


(A)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最近一期出版的《世界重建和发展发展报告》中,该国被列为中低收入国家,其收入水平高于国际开发协会本财政年度资格的历史上限:


(B)国务卿确定,该国致力于寻求公正和民主的治理,包括明确承诺——


(i)促进政治多元化、平等和法治;


(ii)尊重人权和公民权利;


(iii)保护私有财产权;


(iv)政府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v)反腐败;和


(vi)建立有效的民事管制、专业化、武装部队尊重人权和问责制度。


(2)确定符合条件的国家。不迟于90天前,国务卿确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的FMF挑战契约,国务卿:


(A)应编写并提交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份报告,其中载有已查明符合本财政年度第(1)款规定的所有合格国家的清单;和

(B)应就这些国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第(1)款所述标准与适当的国会委员会协商。


(d)FMF挑战契约。


(1)国务卿只有在该国与美国签订被称为"FMF挑战契约"(本小节称为"契约")的协议时,才能向符合条件的国家提供援助,该协定将制定一项多年计划,以实现共同的安全目标,以推进这一标题的目的;


(2)《契约》的内容应列在决定资格的子节(c)(1)(B)中,旨在显著提高《契约》期间这些承诺的履行;


(3)总的说来,《契约》应考虑到合格国家的国家战略,并应包括——


(A)国家和美国期望在《契约》任期内实现的具体目标,包括《契约》下的外国军事融资将如何促进共同的安全利益和推进伙伴能力,以及推动国家实现公正和民主治理的努力;


(B)国家和美国在实现这些目标方面的责任;


(C)定期基准,以酌情衡量实现这些目标的进展情况;和


(D)符合条件的国家在《契约》到期后继续朝着实现这些目标取得进展的战略。


(e)在开始与合格国家谈判《契约》之前不迟于15天,国务卿应就拟议的《契约》谈判与适当的国会委员会协商,并确定用于谈判《契约》的目标和机制;


(f)试验计划评估和审查。在试点方案结束后不迟于90天,国务卿应就试点方案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出一份报告,包括评估本节下设立的试点方案在实现美国目标方面的成功和效用,并就是否继续试行或永久继续实施进一步的外国军事融资契约方案提出建议。


第227条. 为印太地区的国际军事教育和培训提供额外资金。


国务院有权在2022至2026财政年度的每个财政年度拨款,数额为1961年《对外援助法》(22U.S.C. 2347等)第二部分第5章拨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援助。(关于国际军事教育和训练援助),根据该法,为印太区域的活动提供4500万美元。


第228条. 优先考虑印太地区过度防御条款。


(a)国会认为,美国政府应该优先考虑审查过度国防条款转移给印太伙伴。


(b)五年计划——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90天,总统应制定一项五年计划,优先安排向印太地区转让过量的国防物品,并向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这一计划。


(c)转移局:1961年《对外援助法》(22 U.S.C.2321j(c)(2))第516(c)(2)节"菲律宾"改为"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和马来西亚"。


(d)必要的协调。美国政府应协调和协调过度的国防物品转让与区域盟国和伙伴的能力建设努力。


第229条. 优先考虑印太地区过剩的海军舰艇超标。


(a)授权总统根据第228(c)条(c)条根据1961年《外国援助法》(22U.S.C. 2321j)第516条授予的两艘奥利弗·哈扎德·佩里级导弹护卫舰所列国家的政府。


(b)根据本节规定的授权,根据赠款转让给另一国的船只的价值不应计入1961年《外国援助法》(22U.S.C. 2321j)第516条下任何财政年度转让的超额国防物品的总价值。


(c)转移费用。尽管1961年《外国援助法》(22 U.S.C.2321j(e))第516(e)节,但美国在本节授权的转移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应向收款人收取。


(d)在美国船舶厂进行修理和整修——在尽可能可行的情况下,总统应要求,作为根据本节转移船只的一个条件,在船只加入该接受国的海军部队之前,将根据需要向该船只提供这种代表空气或翻新。


(e)授权的到期。根据本条转让船只的权力应在本法颁布之日起的3年期限结束时到期。


第230条. 关于印太国际水道和领空以及南中国海人工陆地特征的海上自由作业政策声明。


(a)国会认为-


(1)谴责胁迫和威胁行动或使用武力妨碍军用或民用飞机在国际领空的行动自由、改变现状或破坏印太区域的稳定;


(2)敦促中国政府不要在国际空域实施有悖于飞越自由的南海东海防空识别区,不要在印太地区其他地方采取类似挑衅行动;


(3)重申2016年仲裁庭的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和法律约束力,中国对南中国海大部分地区近海资源的主张是非法的;和


(4)谴责中国不顾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不遵守2016年仲裁庭的裁决。


(b)政策声明——


(1)重申对印太地区谎言和伙伴的承诺和支持,包括美国对《美国-菲律宾共同防御条约》第五条的长期政策,并重申其立场,即《美日共同防卫条约》第五条适用于日本管理的尖阁列岛;


(2)反对侵犯属于各国的海域或者其领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使用权的主张,反对将南海新开垦的土地军事化;


(3)继续对中国在南中国海的主张采取某些政策,即:


(A)中国对南中国海的主张,包括对南中国海大部分地区的近海资源的主张是非法的;


(B)中国不能在法庭认定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或其大陆架的区域合法地对菲律宾提出海事索赔;


(C)拒绝中国对南沙群岛岛屿12海里领海的任何要求;和


(D)中国对詹姆斯浅滩没有合法的领土或海洋要求;


(4)敦促各方不要从事破坏稳定的活动,包括非法占领或非法主张对有争议的索赔进行管理;


(5)确保纠纷不受恐吓、胁迫、胁迫;


(6)要求所有索赔人依照国际法澄清或者调整索赔:


(7)坚持包括领海、领海在内的领土和海洋主张必须来源于陆地特征,并符合国际法的原则;


(8)反对在南海争议地区实施新的捕捞条例,这些规定加剧了该地区的紧张局势;


(9)支持有效的《行为守则》,如果该行为守则反映了东南亚索赔国的利益,并且不作为中国推进其非法海事索赔的工具;


(10)重申,1972年10月12日在伦敦完成的现有国家间规则和准则,包括《防止海上碰撞国际条例》,足以确保美国武装部队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部队之间的航行安全:


(11)支持发展区域机构和机构,包括东盟区域论坛、东盟国防部长会议、东亚首脑会议和扩大的东盟海事论坛,在该区域建立务实合作,加强国际法的作用;


(12)鼓励深化与该区域其他国家在海洋领域意识和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美国政府努力探索在东南亚国家之间为在南中国海建立适当的多边机制,以"共同运作",帮助各国避免破坏稳定的行为,阻止危险和危险活动;


(13)反对任何国家对不支持国际法的南海地区提出主权要求,阻止其他国家行使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的主权:


(14)确保美国在印太区域的行动的连续性,包括酌情与伙伴和盟国合作,重申国际水域和领空的行动自由原则,以符合国际法的既定原则和做法。


第231条. 关于印太盟国和伙伴能力发展的报告。


(a)国会认为——


(1)国务卿应根据美国常规武器转让政策扩大和加强现有措施,向盟国和伙伴提供符合商定的联盟角色、协调和能力分工的能力,根据美国的战略需要优先考虑印太地区的盟国和伙伴;


(2)美国应设计出口到印太盟国和伙伴的能力,这些能力对维持该地区有利的军事平衡至关重要,包括远程精确火力、空中和导弹防御系统、反舰巡航导弹、陆上攻击巡航导弹、常规超音速系统、情报、监视和侦察能力以及指挥和控制系统;


(3)美国应尽可能对第(2)款所述制度实行预期技术安全和对外披露政策:和


(4)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协调,


(A)敦促盟国和伙伴投资足够的弹药,以满足应急要求,避免在战时获得美国库存;和


(B)与盟国合作,提供这种弹药,或在必要时,增加盟国生产此类弹药的能力。


(b)国会的适当委员会定义。-在本节中,"国会适当委员会"一词是指-


(1)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2)参议院军事委员会;


(3)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


(4)众议院军事委员会。


(c)报告-


(1)总的说来,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90天,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协调,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美国优先与印太地区建立更有能力的安全伙伴的关系。


(2)要包括的事项。第(1)款要求的报告应-


(A)提供印太盟国和伙伴必须具备的国防和军事能力的优先清单,以便美国能够实现其在印太地区的军事目标:


(B)从第(A)款所述的清单中确定美国最好或只能提供的能力;


(C)识别-


(i)需要采取行动,优先安排美国政府的资源和人员,以加快派出第(B)项中确定的能力;和


(ii)需要采取步骤,充分考虑和计划整合美国对外军售、直接商业销售、安全援助以及国务院和国防部所有适用当局的所有手段;


(D)评估美国对印太区域的安全援助,包括国际军事教育和训练的要求,作为提供第(B)款确定的关键伙伴能力要求手段的一部分;


(E)评估满足美国安全援助要求所需的资源,并查明资源缺口;


(F)评估满足美国在印太平洋区域安全援助要求的主要障碍,包括资源和人员限制、外国立法和政策障碍,以及与具体伙伴伯爵有关因素;


(G)查明由于现行的美国条约义务、美国政策或其他条例对美国提供此种能力的限制,包括(B)项规定的限制;


(H)建议改进开发合作伙伴能力要求的流程;和


(I)根据正在进行的任何相互对话,确定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姿态共同商定的建议。


(3)表格。本节要求的报告应不保密,但可以包括一个机密附件。


第232条. 国家技术和印度试验基地报告。


(a)国会认为-


(1)美国必须采取更加精简、共享和协调的办法,利用与主要盟国的规模经济,以保持其在国防技术方面的领导地位:


(2)允许向国家技术和工业基础成员出口、转口或转口国防相关技术和服务(如美国法典第10章第2500节所界定),将有助于利用可信赖盟国的国防相关技术和熟练劳动力,减少对其他国家(包括对全世界美国利益构成挑战的国家)对国防相关创新和投资的依赖,从而促进美国的安全利益:


(3)继续加强与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合作,保护与国防有关的关键技术和服务,并利用志同道合的主要盟国的投资人,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国防技术创新提供的战略优势,符合美国的利益。


(b)报告。


(1)总的说来,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90天,国务卿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即:


(A)描述国务院根据《武器出口管制法》(22 U.S.C. 2778(a)(1))第38(a)(1)节,努力促进国家技术和工业基地之间获得受美国弹药清单约束的国防物品和服务;以及


(B)查明防止或挫败这些努力的外国法律、管制、外交政策或其他挑战或考虑因素,以包括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和爱尔兰、澳大利亚或加拿大实施的各自出口管制制度的任何差距。


(2)此附件(1)下要求的报告应未分类,但可能包括机密附件。


第233条. 关于外交外联工作的报告,并对中国在海外的军事设施进行重新观察。


(a)总的说来,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180天,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协调,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美国外交官与主持或正在考虑主持中国政府任何军事设施的其他国家进行接触。


(b)要包括的事项。


(1)目前主办或正在考虑主办中国政府军事设施的国家名单;


(2)详细描述美国对正在考虑主办中国政府军事设施的国家的外交和相关努力,以及这些努力的结果;


(3)评估中国成功地在它目前考虑的任何地点建立军事设施对美国利益的不利影响;


(4)美国政府评估的中国以外的任何商业港口可用于军事目的中国的说明和清单,以及美国政府为军事目的作出的任何外交努力;


(5)中国政府的军事设施对美国利益的影响;和


(6)借鉴中国在吉布提建立第一个海外基地的外交经验。


(c)报告形式。第(a)节要求的报告应分类,但可能包括未分类的摘要。


第234条. 关于普遍执行联合国对朝鲜制裁的政策声明。


美国的政策是,在朝鲜政权采取全面、可核查和不可逆转的无核化行动之前,对朝鲜政府施加最大的经济压力(本节称为'朝鲜')。


(1)敦促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执行和执行联合国对朝鲜的现行制裁:


(2)敦促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并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停止接纳朝鲜公民作为客工的做法,承认这些工人被证明构成朝鲜政权及其核野心的非法收入来源:


(3)敦促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按照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严格禁止往来朝鲜的货物,包括船对船的转运:


(4)向中国和中国实体施压——


(A)停止与联合国指定的实体及其在朝鲜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


(B)驱逐使朝鲜获得其核计划和弹道导弹计划材料的中国个人;和


(5)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朝鲜和美国制裁的决议,包括根据2016年《朝鲜制裁和政策强化法》(公法114-122)、《通过制裁打击美国对手法》(公法115-44)、2019年《奥托·温比尔朝鲜核制裁和执行法》(公法第116-92条第F部分的LXXI标题)和美国相关行政命令。


第235条. 限制对拥有中国军事设施的国家的援助。


(a)国会认为——


(1)中国虽然把"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发展举措,但同时也利用"一带一路"推进自身安全利益,包括扩大权力投射能力,通过海外军事设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提供方便:


(2)通过海外军事设施在全球扩大人民解放军将损害美国的中长期安全和世界关键地区战略伙伴的安全和发展,这与美国促进包括千年挑战公司在内的伙伴国家之间的和平、繁荣和自力更生的目标相悖。


(b)限制援助。除了在2022至2031财政年度(c)节中支持外,在其领土上托管中国或临时政府的军事设施的国家的政府为了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或临时人道主义活动以外的目的扩大人民解放军的存在,根据2003年《千年挑战法》(22U.S.C. 7708,7715)第609或616条,这些国家的医疗和救灾行动没有资格获得援助。


(c)国家利益豁免。-如果总统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总统可以逐案放弃第(b)款的限制——


(1)书面裁定豁免对美国的国家利益很重要;和


(2)详细解释豁免对这些利益的重要性。


C-对抗中国的区域战略


第241条. 关于与世界各国和伙伴就中国合作的政策声明。


这是美国的政策——


(1)加强欧洲与世界各国的联盟和伙伴关系,有效与中国竞争:和


(2)与此类盟友和合作伙伴合作:


(A)应对中国构成的重大外交、生态和军事挑战;


(B)阻止中国进行军事侵略;


(C)促进根据国际法和平解决领土争端;


(D)促进私营部门主导的长期经济发展,同时打击中国政府利用掠夺性经济做法作为印太地区内外政治和经济胁迫手段的努力;


(E)促进民主和人权的价值观,包括通过努力结束中国共产党对持不同政见者和维吾尔人以及其他穆斯林少数民族、藏传佛教徒、基督徒和其他未成年人的镇压;


(F)违反一九八四年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市民的合法愿望所作的承诺,对中国共产党的镇压作出反应:和


(G)反击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内外散布虚假信息的努力,反对中国共产党对新冠疫情的反应。


第一部分-西半球


第245条. 关于美国与加拿大关系的国会认知。


国会认为——


(1)美国和加拿大有着独特的关系,其基础是共同的地理、广泛的个人联系、深厚的经济联系、相互防御的承诺,以及维护民主、人权和二战后建立的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共同愿景;


(2)美国和加拿大可以通过在禁毒、环境管理、公共采购和基础设施规划、北极、能源和连通性问题、贸易和商业关系、双边法律事务以及支持民主、善政和人权方面的密切合作,更好地解决中国的经济、政治和安全影响问题;


(3)在新冠病毒大流行期间,美国和加拿大应保持联合倡议,以处理边界管理、商业和贸易关系、中国的共同办法以及包括流行病和气候变化在内的跨国挑战;


(4)美国和加拿大应加强合作,打击中国造谣、影响行动、经济间谍活动和宣传工作;


(5)中国的基础设施投资,特别是5G电信技术、自然资源开采和港口基础设施的投资,对美国和加拿大构成国家安全风险;

(6)美国应酌情分享收集的有关-


(A)华为的5G能力;和


(B)中国政府关于5G扩张的意图;


(7)美国和加拿大应继续推进合作倡议,以执行2020年1月9日《美国-加拿大关键矿产开发合作联合行动计划》;和


(8)美国和加拿大必须优先考虑在大陆防御和北极方面的合作,包括通过使北美航空航天防御司令部现代化,以有效保护北半球免受同行竞争对手的威胁范围,包括远程导弹和高精度武器。


第246条. 关于中国任意监禁加拿大公民的治理的国会意识。


国会认为——


(1)中国政府明显任意拘留和虐待加拿大国民迈克尔·斯帕沃尔和迈克尔·科夫里格,显然是为了报复加拿大政府逮捕孟晚舟;


(2)加拿大政府通过:


(A)坚持法治,履行其国际法律义务,包括1971年12月3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和加拿大引渡条约》规定的国际法律义务;和


(B)发表《禁止在国与国关系中任意拘留的宣言》,该宣言已得到57个国家和欧洲联盟的赞同,并重申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禁止将外国国民作为国家间关系的杠杆;以及


(3)美国继续与加拿大政府一道呼吁立即释放迈克尔·斯帕沃和迈克尔·科夫里格,并为加拿大国民罗伯特·舍伦贝格进行正当程序。


第247条. 加强与加拿大合作的战略。


(a)总的说来,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90天,总统应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和众议院军事委员会提交一份战略报告,说明美国将如何加强与加拿大政府在管理与中国政府的关系方面的合作。


(b)元素。子节(a)下所需的策略应-


(1)确定美国和加拿大在管理技术、贸易、经济做法、网络安全、安全供应链和矿物以及非法麻醉品等领域与中国的关系方面的主要政策要点:


(2)包括与加拿大同行进行发展协调努力,以加强美国和加拿大在-


(A)管理与中国的经济关系;


(B)中国中的民主和人权;


(C)涉及中国的技术问题;


(D)涉及中国的防御问题;和


(E)国际执法和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


(3)详细说明外交努力和今后与加拿大合作的计划,以对抗中国对世界各地专制统治模式的预测;


(4)详细介绍迄今为止的外交、防务和情报合作,以及支持加拿大努力寻找华为5G技术具有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的计划;


(5)详细介绍外交和防务合作——


(A)推进美国和加拿大在北极地区负责任管理的联合优先事项;和


(B)反击中国向北极地区施加政治、经济和军事影响的努力;和


(6)详细说明与加拿大合作的外交努力,以跟踪和打击中国在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在内的多边体系中施加影响的企图。


(c)本节所要求的战略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可向公众提供,但如有必要,可包括一个机密附件。


(d)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少于90天,而且不少于此后每180天,国务卿应就本节所要求的战略的制定和执行与适当的国会委员会协商。


第248条. 加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经济共同体、治理、人权和法治的战略。


(a)一般情况下,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国务卿应与财政部长、商务部长、总检察长、美国贸易代表和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首席执行官协商,提交一项多年战略,以增强美国经济竞争力,促进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的善政、人权和法治,特别是在投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商业关系、反腐败活动和基础设施项目等领域。


(1)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2)参议院财政委员会;


(3)参议院军事委员会;


(4)参议院拨款委员会;


(5)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


(6)众议院军事委员会;


(7)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和


(8)众议院拨款委员会。


(b)附加要素。第(a)节所要求的战略应包括一项行动计划,包括实现可衡量进展的基准,


(1)提高该区域各国促进公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能力;


(2)减少美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和非关税壁垒;


(3)为在该地区的美国企业提供更加开放、透明和竞争的环境;


(4)建立框架或机制,重新认识外国投资对交通、通信、自然资源和能源等战略部门或服务的长期财务可持续性和安全影响:


(5)建立具有竞争力和透明度的立体结构项目选择和采购流程,促进透明度、公开竞争、财务可持续性、遵守强有力的全球标准以及雇用当地劳动力:


(6)加强民主治理、公平竞争、打击腐败、杜绝有罪不罚的法律结构:


(7)查明和减轻私营部门主导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增长的障碍:和


(8)保持西半球互联网和数字基础设施的透明和负担得起的访问。


(c)报告要求——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少于1年,此后每年,国务卿在与财政部长、商务部长、总检察长、统一国家贸易代表和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领导人协商后,应向国会各委员会通报第(a)节所列关于这一部分的执行情况,包括成功和挑战的例子。


第249条. 参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区域和国家间组织。


(a)在本节中,"国会适当委员会"一词是指-


(1)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2)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


(3)参议院拨款委员会;


(4)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


(5)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和


(6)众议院拨款委员会。


(b)报告要求。


(1)总的说来,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90天,国务卿,通过主管情报和研究的助理国务卿,并与国家情报总监和中央情报局局长协调,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评估中国外交活动的性质、意图和对美国战略利益的影响,旨在影响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多边组织的决定、程序和方案,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洲国家组织和美洲开发银行。


(2)表格。第(1)段图所要求的报告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并应包括分类附件。


第250条. 解决中国在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的主权贷款问题。


(a)国会认为——


(1)自2005年以来,中国政府扩大对拉美和加勒比各国政府的主权贷款,贷款以自然资源、商品偿还或者抵押;


(2)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一些国家从中国政府获得大量主权贷款,在偿还这些贷款方面面临挑战;


(3)中国政府在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的掠夺性生态经济做法和主权贷款做法对美国在西半球的国家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4)致力于西半球的首要多边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应发挥重要作用,支持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实现可持续和可维修的贸易结构;


(5)美洲开发银行第十次增加一般资本金将加强世界银行帮助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实现可持续和可偿还债务结构的能力。


(b)支持一般资本增加。总统应采取措施支持美洲开发银行第十次一般增资,包括推进外交接触,在美洲开发银行成员国之间建立对世界银行第十次一般增资的支持;


(c)第十资本增加。美洲开发银行法(22 U.S.C. 283等)经修订,最后增加如下:


"'第42条.第十次资本增加。


''(a)投票授权。美国银行行长有权投票赞成一项决议,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将世行的资本存量增加800亿美元。


"(b)订阅授权。


''(1)一般情况下,银行行长可以代表美国认购该银行1,990,714股额外股本。


''(2)限制。美国对本行资本存量的任何认购,只有在拨款法中预先提供的数额才能生效。


"(c)限制授权。


''(1)总的说来,为了支付美国增加对世界银行的订阅费用(b),财政部授权拨款24,014,857,191美元。


''(2)资金分配。根据第(1)款授权拨款的数额-


''(A)600,371,430美元,以银行股份支付:和


''(B)$23,414,485,761应用于银行可调用股份。


(d)解决中国在美洲的主权贷款问题。


(1)推进世行帮助各国调整中国政府主权贷款产生的债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可偿债务结构;和


(2)建立适当的保障措施、透明度和条件措施,保护美洲开发银行债务脆弱成员国向美洲开发银行借款,以重组这些国家的中国双边债务,防止这些国家产生随后的中国双边债务。


(e)简报。


(1)执行。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90天,此后每90天,总统应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供一份简报,详细说明为执行第(b)和(d)款所作的努力,以及第(c)款提出的修正案。


(2)在实现可持续和可偿还债务结构方面取得的进展——在美洲开发银行成功完成第十次一般资本增加后不迟于180天,此后每180天,总统应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通报世界银行为支持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实现可持续和可偿还债务结构所作的努力。


第251条.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防务合作。


(a)总的说来,在2021至2026财政年度,每年有1200万美元用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国际军事教育和培训方案,该方案被授权拨给国务院。


(b)实现。国务卿应采取措施,使第(a)款下接受资金的方案现代化和加强,以确保这些方案是有力、实质性的,并且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伙伴国际军事教育和培训的杰出选择。


(c)必需的元素。第(a)节中提到的程序应─


(1)向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安全部门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机会:


(2)为-


(A)改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安全部门的运作和组织;


(B)更好地了解美国及其价值观;和


(C)利用技术提高效率和组织效率;和


(3)促进和确保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安全部门尊重民事权力,按照国际准则、标准和接战规则行事,包括尊重人权。


(d)限制。本节下的安全援助受1961年《对外援助法》(22U.S.C. 2378d)第620M条规定的限制。


第252条. 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民间社会就问责制、人权和普遍监测技术的风险进行接触。


(a)国会认为——


(1)中国政府通过先进技术和人工智能输出国内安全和国家控制社会的模式:和


(2)将通信网络和通信供应链纳入与政府或安全部门关系密切或容易受到政府或安全部门压力的公司提供设备和服务,而不对政府人员进行可靠的法律检查,可能导致公民的私人信息泄露、审查制度增加、侵犯人权以及骚扰政治对手。


(b)外交接触。国务卿应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各国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外交接触,


(1)帮助识别和减轻(a)节中描述的技术和服务对公民自由构成的风险:和


(2)就如何减轻此类风险提出建议。


(c)互联网自由计划——美国全球媒体署首席执行官通过开放技术基金和国务卿通过民主、人权和劳工组织的互联网自由、商业和人权部门以及商业和人权科开展工作,应扩大和优先努力,向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记者提供反审查技术和服务,以提高他们安全获取或分享数字新闻和信息的能力。


(d)支持公民社会。国务卿应与负责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和美国国际开发署署长协调,通过非政府组织开展工作,以-


(1)支持和促进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支持互联网自由和信息在线自由流动的方案;


(2)保护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开放、互操作、安全、可靠的互联网接入;


(3)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向民间社会提供技术、数字安全、政策和宣传以及应用研究方案的综合支助;


(4)向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记者和民间社会领导人提供必要的调查技术培训,以确保公共问责制和防止政府在数字领域越权;


(5)协助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独立媒体和记者建立自己的能力,并开展影响深远、深入的新闻报道,报道治理和人权专题;


(6)为记者和民间社会领导人提供必要的调查技术培训,以提高政府和私营部门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7)提供有关中国腐败和不公平贸易、商业和商业行为的调查报告培训,包括中国政府在此类做法中的作用;


(8)协助非政府组织加强监测第(7)款所述活动的能力;和


(9)确定当地资源,以支持本节下将开展的活动的前期工作。


(e)简报要求——本法颁布之日起不超过180天,此后每180天,国务卿、美国国际开发署署长和美国全球媒体署首席执行官奥菲·塞应就第(c)、(d)和(e)到-


(1)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2)参议院拨款委员会;


(3)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


(4)众议院拨款委员会。


第二部分-跨大西洋联盟


第255条. 跨大西洋的国会认知。


国会认为——


(1)美国、欧洲联盟和欧洲国家是亲密的伙伴,分享以民主、人权、透明度为基础的价值观,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


(2)如果美国、欧洲联盟和欧洲国家在连通性、贸易、跨国问题和支持民主和人权方面不采取共同办法,中国将继续增加其在欧洲的经济、政治和安全影响力;


(3)中国在新冠疫情后向欧洲国家提供援助,显示了对援助的强制手段,但也凸显了欧洲与中国的深厚经济联系;


(4)当欧洲国家寻求从新冠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恢复过来时,美国必须与欧洲合作,支持我们的集体经济复苏,加强我们的集体国家安全,捍卫这些价值观;


(5)美国、欧洲联盟和其他欧洲国家应协调联合战略,使对供应链的依赖多样化,远离中国,特别是在医疗和制药部门;


(6)美国、欧洲联盟、联合王国和欧洲国家应利用各自的经济创新能力,支持全球经济复苏,从新冠疫情衰退中复苏,并与中国的中央经济形成对比;


(7)美国和欧洲联盟应加快努力缓和其贸易争端,包括谈判一项有利于美国和欧洲工人和更广泛的经济的美欧贸易协定;


(8)美国、欧盟、日本应继续三方努力,应对中国带来的经济挑战;


(9)美国、欧盟和欧洲国家应加强合作,打击中国造谣、影响行动和宣传工作;


(10)美国和欧洲国家对中国政府支持和实施的镇压行动表示严重关切,应继续采取措施,解决中国政府在西藏、香港、新疆等地的具体弊端,建立联合机制和方案,防止中国专制治理模式向世界各国出口;


(11)美国和欧洲国家应保持共同的价值观,反对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和其他多边组织推动削弱《世界人权宣言》的努力,如"人类共同未来的共同体"和"国际关系民主化";


(12)中国在世界各地的基础设施投资,特别是5G电信技术和港口基础设施的投资,可能威胁到整个欧洲的民主和主要国家的国家安全;


(13)美国应酌情与欧洲盟国和合作伙伴分享有关华为5G能力以及中国政府在欧洲5G扩张意图的情报;


(14)2020年10月生效的《欧盟投资筛选条例》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发展,成员国应通过本国投资筛选措施严格审查中国对本国的投资;


(15)主席应积极与欧盟就执行《出口管制改革法》条例进行接触,并努力使该法的条例符合欧洲联盟的优先事项;


(16)外交部应大力提倡根据《瓦塞纳安排》,列入更多限制在国家安全及以上级别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向中国出口;


(17)美国应探讨建立一个类似于多边出口管制协调委员会的机构的价值,该委员会将具体协调美国和欧洲联盟敏感技术对中国出口;


(18)美国应与欧洲同行合作,


(A)评估美国和欧洲对中国商品(包括医疗和制药行业)的过度依赖,并制定联合战略,使供应链多样化;


(B)反对中国利用新冠病毒相关援助作为胁迫工具,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关的美国和欧洲专门知识和援助来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和


(C)利用美国和欧元私营部门推动后新冠疫情经济复苏。


第256条. 加强对中国跨大西洋合作的战略。


(a)总的说来,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90天,总统应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通报美国如何加强与欧洲联盟、北约和欧洲伙伴国在管理与中国关系方面的合作的战略。


(b)元素。


(a)应执行以下规定:


(1)确定参议院确认的国务院高级官员,领导美国努力与欧盟、北约和欧洲伙伴国合作,推动对中国采取共同办法。


(2)确定美国和欧洲伙伴在技术、贸易和经济实践领域中国的趋同和分歧的关键政策要点。


(3)描述努力推进与欧洲同行的共同利益-


(A)与中国的经济挑战;


(B)对中国的民主和人权挑战; (C)关于中国的技术问题; (D)涉及中国的防务问题;和(E)制定应对中国政府倡议的“一带一路”综合战略。


(4)描述国务院和国防部负责与欧洲伙伴就中国进行接触的主要区域和职能局之间的协调机制。


(5)详细说明截至简报日期的外交努力,以及未来计划与欧洲伙伴合作,以对抗中国在世界各地推进专制统治模式。


(6)详细说明提交战略日期的外交努力,以及未来支持欧洲努力确定华为5G技术成本效益替代方案的计划。


(7)详细说明美国公共外交工具,包括国务院全球参与中心,将如何与欧盟内部的对应实体协调打击中国宣传的努力。


(8)描述美国国务院致力于美国和欧盟在中国方面的人员配备和预算资源,并评估执行该战略所需的年度资源。


(9)详细开展外交努力,与欧非伙伴合作,跟踪和反击中国在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在内的多边领域施加影响的企图。


(c)表格-第(a)节要求的简报应分类。


(d)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90天,此后每180天,国务卿应就制定和执行该法的问题与适当的国会委员会协商。


第257条. 加强跨大西洋合作,促进私营部门融资。


(a)总的说来,总统应与跨大西洋伙伴合作,在发展金融公司、加拿大FinDev公司和欧洲发展金融机构(称为DFI联盟)之间的协议的基础上,加强在促进私营部门主导的发展的共同目标方面的协调,并提供以市场为基础的替代新兴市场国家主导的融资,特别是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有关的融资,包括整合诸如:


(1)欧洲联盟连接欧洲和亚洲的战略:


(2)三海倡议和三海倡议基金:


(3)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之间的蓝点网络:和


(4)欧洲联盟-日本倡议,利用6500万美元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并强调透明度标准。


(b)在联合国的合作——美国和欧洲应协调努力,解决中国政府利用联合国推动和使BRI成为全球公益事业合法化的问题,包括中国与联合国关于"金砖四国"实施基金和方案之间的备忘录的扩散。


(c)美国和欧盟应协调和制定一项战略,加强与经合组织和巴黎俱乐部的跨大西洋合作,以确保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一带一路"倡议合同和条款的最高标准。


第258条. 报告和介绍中国与伊朗以及中俄合作情况。


(a)大会的相关委员会定义。在本节中,"国会适当委员会"一词是指——


(1)情报特别委员会、外交关系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银行、住房和乌尔班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和参议院拨款委员会:


(2)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能源和商业委员会、金融服务委员会、方法和手段委员会以及众议院拨款委员会。


(b)报告和简报要求。


(1)总的说来,国家情报总监应与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能源部长、财政部长以及局长认为适当的联邦机构其他负责人协调,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向国会有关委员会通报中国与伊朗以及中俄合作情况。


(2)内容。第(1)款下提交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确定外交能源、基础设施、银行、金融、经济、军事和空间合作的主要领域——


(i)中国与伊朗之间:和


(ii)中俄之间。


(B)评估2019年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对此类合作的影响。


(3)表格。根据(1)条中提交的报告应以未分类的形式提交,但可以包括一个机密附件。


(c)与盟国和伙伴分享的国会意识——国会认为,国家情报总监和其他适当的联邦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应酌情与美国的重要盟国和伙伴分享第(b)款下提交的报告的调查结果。


第三部分-南亚和中亚


第261条. 南亚和中亚的国会认知。


国会认为——


(1)美国应继续与南亚和中亚的朋友和伙伴站在一起,同中国政府干涉各自政治制度和侵犯其主权领土的努力作斗争;和


(2)美国应重申致力于与印度建立全面全球战略伙伴关系,进一步深化与印度作为主要防务伙伴地位的双边防务磋商与合作。


第262条. 加强与南亚和中亚合作的战略。


(a)总的说来,在该法颁布之日起90天内,总统应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参议院军事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军事委员会提交一项战略,说明美国将如何与南亚和中亚国家接触,包括通过C5+1机制,就中国问题进行接触。


(b)元素。第(a)节所要求的战略应包括以下要素:


(1)详细描述中国给南亚和中亚国家带来的安全和经济挑战,包括与中国接壤的南亚和中亚国家的边界争端、中国投资的陆路和海港、交通基础设施和整个区域的能源项目。


(2)详细描述美国努力为中国在南亚和中亚基础设施和其他领域投资提供替代方案。


(3)详细描述双边和区域努力,与南亚国家合作制定战略,以增强抵御中国干涉其政治制度和经济的努力的能力。


(4)详细描述美国为与阿富汗政府合作应对中国在阿富汗矿产领域投资带来的挑战而进行的外交努力。


(5)详细描述美国与巴基斯坦政府就与中国有关的事项所作的外交努力,包括中国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在巴基斯坦的投资。


(6)与印度政府密切协商,确定美国政府可以酌情为印度应对中国在该地区面临的经济和安全挑战提供外交和其他支持的领域。


(7)国务院和国防部负责与南亚和中亚国家就中国有关问题进行接触的主要区域和职能局之间的协调机制的说明。


(8)描述包括国务院、美国国际开发署、商务部、能源部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内的联邦部门机构为帮助南亚和中亚国家发展贸易和商业联系所作的努力,这些联系将有助于这些国家使贸易多样化,远离中国。


(c)第(a)节所要求的战略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可向公众提供,但必要时可包括一个分类附件。


(d)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少于120天,此后不少于每年,国务卿应与外交关系委员会和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协商,外交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应就第(a)款所要求的战略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协商。


第四部分-非洲


第271条. 评估中国在非洲的政治、经济活动。


(a)在本节中,"国会适当委员会"一词是指-


(1)对外关系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和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和


(2)外交事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和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


(b)情报评估——在该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内,国务卿应与国家情报总监协调,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将介绍中国在非洲的政治、经济和安全部门活动的性质和影响,以及它对美国战略利益的影响,包括:


(1)直接投资、贷款、开发融资、石油换贷款交易和其他优惠贸易安排的金额和影响:


(2)中国国有企业在非洲的参与:


(3)中国持有的非洲债务数额:


(4)中国民营保安、科技、传媒企业在非洲的参与:


(5)中国对非洲国家军售的规模和影响:


(6)用于便利非法和腐败活动(包括买卖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工具和手段,包括从非洲到中国的走私采掘资源和野生动物产品:


(7)中国利用对非洲政府施加不当影响、助长非洲腐败活动、影响非洲多边组织的方法和技术:和


(8)分析中国和中国共产党为扩大在非洲的影响力而开展的软实力、文化和教育活动。


第272条. 提高非洲国家的竞争力。


(a)在本节中,"国会适当委员会"一词是指-


(1)外交关系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和


(2)外交事务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和众议院方法和手段委员会。


(b)在该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内,国务卿应与财政部长协商,商务部长、司法部长、美国贸易代表、美国国际开发署署长和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领导人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了一项多年战略,以提高美国经济竞争力,促进改善非洲投资环境,包括支持民主体制、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法治,以及提高透明度、反腐败和治理。


(c)元素-根据第(a)节提交的战略应包括-


(1)对美国企业在非洲投资障碍的描述和评估,包括明确查明中小型企业面临的不同障碍,并评估是否存在有效解决此类障碍的方案:


(2)对非洲侨民在非洲投资的障碍的描述和评估,以及克服这些障碍的建议;


(3)查明在非洲市场具有比较优势的美国经济部门;


(4)确定优先非洲国家促进双向贸易和投资,并评估额外的外国援助需求,包括民主和治理以及法治支持,以促进优先国家有利的经营环境;


(5)查明与欧洲盟国在非洲贸易和投资方面进行战略合作的机会,并就共同关心的贸易、安全、发展和环境问题建立对话:和

(6)定期主办美非领导人首脑会议的计划,以促进非洲的双向贸易和投资、战略参与和安全;


(d)美国政府人力资源能力评估。


(1)审查美国驻撒哈拉以南非洲大使馆的外国商业服务官员和国家经济干事的数目;和


(2)评估这些大使馆的人力资源能力是否足以实现非洲各种经贸方案和倡议的目标,包括《非洲增长和机会法》和《繁荣非洲》。


第273条. 与非洲的数字安全合作。


(a)在本节中,"国会适当委员会"一词是指-


(1)对外关系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和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和


(2)外交事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和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


(b)打击中国网络侵略非洲的机构间工作组。


(1)总的说来,总统应设立一个机构间工作组,其中包括国务院、国防部、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的代表,以及总统认为适当的联合州政府其他机构的代表,以对付中国对非洲的网络侵略。


(2)职责——根据本节设立的工作组应制定一套建议——


(A)加强非洲各国政府确保其数据网络和关键基础设施在适用情况下的完整性的能力;


(B)提供华为的替代品;


(C)美国驻非洲大使馆行动计划,向东道国政府提供援助,保护其重要的数字网络和基础设施免受中国间谍活动之利用,包括评估为在驻非洲大使馆实施行动计划而配备的人员配置;


(D)利用机构间资源,打击针对非洲受众的传统和数字媒体中的中国造谣和宣传;和


(E)帮助非洲民间社会打击数字威权主义,确定加强和促进数字民主的工具和援助。


第274条. 越来越多的美国驻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大使馆人员把重点放在了中国身上。


国务卿可常驻美国驻撒哈拉以南非洲大使馆,因为国务卿认为适当侧重于中国在非洲的活动、政策和投资。


第275条. 支持非洲青年领导人倡议。


(a)国会发现,非洲青年可以对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公共部门透明度和治理以及打击极端主义的努力产生积极影响,并应成为美国对外宣传的重点领域。


(b)美国的政策是,与私营部门公司、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和区域公共部门实体合作,投入资源,提高非洲青年的创业精神和领导技能,以提高他们担任公共和私营部门领导人的能力,以帮助他们促进增长和繁荣,加强民主治理,加强各自原籍国和整个非洲的和平与安全。


(c)年轻的非洲领导人倡议。


(1)总的说来,特此确立了由国务卿执行的非洲青年领袖倡议。


(2)研究金。国务卿有权支持根据本款在美国设立的倡议,每年由非洲研究员参加这种教育和培训,在国务卿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通过国务院进行领导和专业发展方面的训练。国务卿应制定和公布以研究员身份参加的资格标准,并在合资格的奖学金申请人中挑选研究员。


(3)根据该倡议,美国公民可在国务卿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就与第(1)款下的研究员的项目进行相互交流和协作。


(4)区域中心和网络。


(A)非洲不少于四个区域中心,全年提供商业和创业、公民领导和公共管理方面的人和在线培训。


(B)一个在线网络,提供有关非洲私营和公共部门领导人的信息和在线课程以及联系。


(d)国会认为,国务卿应增加来自非洲的研究员在青年非洲领导人倡议的人数高于参加倡议在2020财政年度的人数。


第276条. 非洲广播网。


在该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内,美国全球媒体署首席执行官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在该机构内建立一个组织所需的资源和时间表,其使命应是通过提供客观的,通过未经审查的新闻、负责任的讨论和公开辩论,向非洲人民提供准确的、相关的新闻和信息,特别是在政府禁止或尚未完全建立新闻自由的国家。


第五部分-中东和北非


第281条. 对抗中国在中东和北非影响力的战略。


(a)国会认为——


(1)中国人民通过从中东进口油气、基础设施投资、技术转让、军售等手段的经济影响,具有与美国在中东地区背道而驰的影响力和杠杆作用;


(2)中国企图通过出售中国武器、相关武器技术和联合武器研发举措,削弱美国在中东和北非的影响力;


(3)中国以牺牲国家安全利益为代价,在中东和北非地理战略要地建立军事或两用设施,推进中国共产党的"一带一路"倡议:


(4)中国某些通信基础设施的出口降低了合作伙伴网络的安全性,使知识产权面临盗窃,威胁到美国与受损害的区域伙伴开展安全合作的能力,并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的威权监视模式。


(b)战略需要。


(1)总的说来,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90天,国务卿应与美国国际开发署署长和其他适当的联邦机构负责人协商,共同制定并提交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以打击和限制中国在中东和北非的影响和准入。


(2)第(1)款所要求的策略应包括:


(A)评估中国加强与中东和北非国家合作的意图,以及这些活动如何符合其更广泛的全球战略目标:


(B)评估该地区各国政府如何应对中国增加中国在其国家的军事存在的努力;


(C)努力通过外国军售、融资和努力加强合作伙伴能力和提高与美国的互操作性来改善区域合作;


(D)评估中国与中东、北非的联合搜索和发展,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并建议采取措施减轻中国的影响;


(E)评估中国向中东和北非的军售和武器技术转让,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并建议采取措施减轻中国的影响;


(F)评估中国对该地区的军售,包括致命和非致命性无人驾驶航空系统;


(G)评估中东和北非中国军事基地和两用设施举措,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并建议采取步骤减轻中国的影响;


(H)努力改善与美国盟国和伙伴的区域安全合作,重点是:


(i)阿拉伯湾、红海和东地中海的海上安全;


(ii)综合空中和导弹防御;


(iii)网络安全;


(iv)边境安全:和


(v)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包括能源安全。


(I)增加对政府参与港口和水利基础设施等关键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


(J)努力鼓励美国私营部门和公私伙伴关系在医疗保健技术和外国对非能源部门的直接投资;


(K)努力扩大与主要伙伴国的青年接触和职业教育交流;


(L)采取具体步骤,打击中国增加对电信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外交努力,强调自由开放的互联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M)努力促进美国私营部门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方面的公私伙伴关系;


(N)扩大在水、海水淡化和灌溉项目方面的公私伙伴关系努力:


(O)努力警告美国在中东和北非的合作伙伴与中国电信基础设施相关的风险,并为中国技术提供替代的"清洁路径"。


第282条. 关于中东和北非参与的国会认知。


(a)国会作出以下结论:


(1)美国和国际社会对中东和北非人民的稳定、安全和繁荣具有长远利益。


(2)除了军事和安全努力外,美国还应利用整个政府方针,包括双边和多边国家、经济努力路线和公共外交,与中国共产党竞争和对抗其影响力。


(3)明确阐述美国参与、透明的治理结构和积极的民间社会参与的积极叙述有助于打击掠夺性外国投资和影响努力。


(b)政策声明。美国的政策是,美国和国际社会应在整个中东和北非继续开展外交和经济努力,支持改革努力,


(1)促进更大的经济机会;


(2)促进私营部门发展;


(3)加强民间社会建设;和


(4)推进透明民主治理和法治建设。


第六部分-北极地区


第285条. 北极外交。


(a)关于北极安全的国会认知。国会认为——


(1)迅速变化的北极环境——


(A)由于北极军事活动增加,造成新的国家和区域安全挑战;


(B)增加北极在持续的战略竞争中成为主要冲突地区的风险;


(C)威胁海上安全,因为北极沿岸国家没有足够的能力在这个偏远地区巡逻日益增多的船只交通,这是海冰年含量下降的结果;


(D)由于北极地区的人类活动增加,而那里的搜索和救援能力仍然非常有限,因此对公共安全的影响;


(E)威胁北极脆弱和原始环境的健康以及北极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中发现的独特和高度敏感的物种;


(2)美国应减少第(1)段中概述的串联序列——


(A)仔细评估北极地区正在发生的各种动态安全隐患;


(B)制定政策和准备,以减轻和应对北极的威胁和风险,包括继续与北极地区的盟国和伙伴合作,阻止潜在的侵略活动,建立北极竞争力;


(C)充分资助国家地球系统预报能力,在确保区域安全和跨北极航运所需的时间尺度上实质性地改进天气、海洋和冰的预报;


(D)投资于资源,包括大幅扩大的破冰船队,以确保美国有足够的能力预防和应对北极地区的安全威胁;


(E)寻求与北极地区所有国家的外交接触,


(i)维护北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和


(ii)促进在北极地区管理船舶和安全倡议方面的合作;和


(F)研究重新召开北极防务首长论坛的可能性。


(b)政策声明——这是美国的政策——


(1)只承认第(c)(1)节所列举的国家为北极国家,并拒绝所有其他关于这一地位的主张;和


(2)北极军事化对北极的和平与稳定以及美国盟国和伙伴的利益构成严重威胁。


(c)在本节中:


(1)北极国家——"北极国家"一词是指在赤道以北66.56083平行纬度以北有领土或专属经济区的8个国家,即俄罗斯、加拿大、美国、挪威、丹麦(格陵兰岛)、芬兰、瑞典和冰岛。


(2)北极区域——"北极地区"一词是指赤道以北66.56083平行纬度以北的地理区域。


(d)指定——主管海洋和国际环境与科学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应指定海洋局和国际环境与科学局的副助理秘书为"北极事务副助理国务卿",负责北极区域的海洋和科学事务。


(e)职责。-负责北极事务的副助理秘书应─


(1)促进美国在北极地区有关-


(A)加强北极国家之间的合作机构;


(B)加强对地方、区域和全球环境问题的科学监测和再研究;


(C)保护北极环境和保护其生物资源;


(D)促进负责任的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发展;和


(E)让北极土著人民参与影响他们的决定。


(2)就第(1)款所述活动协调外交目标,并酌情代表美国参加多边活动,以处理北极区域的国际合作和外交政策问题;


(3)协助与经济商务局协调,向北极地区跨国商业和商业海上过境通报情况;


(4)协调整合关于新出现的环境变化对北极区域的当前和预测影响的科学数据,并确保这些数据用于制定北极区域的安全战略;


(5)将气候、数据和环境科学与国务院区域安全规划方案相结合的方法和方法,以便更好地确保更广泛的决策过程能够更充分地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6)协助制定和促进按照第(f)节执行北极地区安全政策(f);


(7)利用美国的声音、投票权和影响力,鼓励其他国家和国际多边组织支持根据第(f)节执行的北极地区安全政策原则(f);和


(8)履行海洋和国际环境科学事务助理国务卿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行使权力。


(f)排名和地位。国务卿可将第(c)节指定的负责北极事务的次国务卿的头衔改为大使级的特别代表或特使,如果-


(1)总统提名该级别和地位的指定人员;和


(2)参议院确认此人具有这种级别和地位。


(g)北极地区安全政策。欧洲和欧亚事务局应与海洋和国际环境和科学事务局、政治军事局、大使馆、其他地区局和有关办事处协调,负责制定和执行美国北极区域安全政策,以促进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包括通过预防冲突努力、安全援助、人道主义灾难应对和预防以及经济和其他相关援助方案。北极地区安全政策应评估、制定、预算和实施计划、政策和行动——


(1)加强美国在北极国家的外交存在,包括加强外交使团和设施,参与与北极安全有关的区域和双边对话,协调美国各机构的倡议和援助方案,以保护美国及其盟国和伙伴的国家安全;


(2)提高北极国家抵御环境变化的影响的能力,以及北极国家和其他国家因北极区域无障碍环境增加而增加的民事和军事活动;


(3)评估北极地区和北极国家面临的具体额外风险——


(A)容易受到不断变化的北极环境的影响;和


(B)对美国具有战略意义:


(4)协调环境变化和国家安全风险和脆弱性评估纳入向北极国家提供外国援助的决策过程;


(5)通过鼓励和与北极国家合作,推进善政原则——


(A)负责任地管理北极地区的自然再源;


(B)分担确保北极地区海上安全的重担;


(C)通过缓和北极地区的军事化来防止安全紧张局势升级;


(D)制定北极国家之间关于管理穿越北极区域的海上过境路线的相互商定的多边政策,并合作制定非北极国家进入北极区域和过境的过境政策;


(E)促进制定北极区域安全行动计划,以人道和负责任的方式确保灾害情况下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6)评估美国在北极地区的利益和非防御资产的脆弱性、安全性、生存能力和复原力。


第七部分-大洋洲


第291条. 关于美国在大洋洲的围困政策声明。


这将是美国的政策——


(1)将大洋洲国家提升为美国政府的战略国家安全和经济优先事项;


(2)促进大洋洲的民间社会、法治和民主治理,作为自由和开放的印度-太平洋区域的一部分;


(3)通过强有力的防务、外交、经济和发展交流,扩大和深化与帕劳共和国、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自由联系国的关系,促进个别国家和整个区域的目标;


(4)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三国政府一道,推进大洋洲地区在卫生、环境保护、抗灾备灾、非法、无报告、无管制捕捞、海洋安全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共同联盟目标;


(5)尽可能适当地参与现有的区域组织和国际结构,以促进美国和大洋洲区域各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目标;


(6)投资于一项全政府美国战略,该战略将加强青年参与,促进整个区域的长期增长和发展,特别是在保护对生计至关重要的海洋资源和加强大洋洲区域各国抵御极端天气和环境严重变化造成的当前和未来威胁方面;


(7)制止和打击破坏大洋洲国家人民和政府政治、环境、社会和经济稳定的恶意外国势力和腐败行为;


(8)提高大洋洲各国应对公共卫生挑战、改善全球卫生安全的能力;


(9)帮助大洋洲国家获得以市场为基础的私营部门投资,这些投资遵循透明度、债务可持续性以及环境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最佳做法,以取代澳大利亚政府的国家指导投资;


(10)确保大洋洲人民和社区免受威胁健康和生计的旧弹药危险和有辱人格的弹药危害和其他碎片的危险;和


(11)与大洋洲各国政府合作,促进有尊严地归还因印度-太平洋地区以往冲突而失踪的美国武装部队成员的遗骸。


第292条. 大洋洲战略路线图。


(a)大洋洲战略路线图。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180天,国务卿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战略路线图,以加强美国与大洋洲各成员国的接触,包括分析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合作的机会,以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促进实现大洋洲国家安全和复原力的共同目标。


(b)元素。第(a)节要求的战略路线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描述美国对大洋洲的区域目标和关切,以及加强与大洋洲国家的接触。


(2)根据第1段评估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共有的美国区域目标和关切,包括审查与反腐败、海洋和其他安全问题、环境保护、渔业管理、经济增长和发展以及抗灾和备灾有关的问题。


(3)审查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政府为实现这些共同的区域目标和关切,包括关于第1段所述问题而正在进行的方案和倡议。


(4)审查区域组织和其他有关政府间机构正在进行的方案和倡议,旨在解决第1段所述问题。


(5)酌情调整美国方案和资源以实现这些共同的区域目标和关切的计划。


(6)建议增加执行战略路线图所需的美国当局、人员、方案或资源。


(7)国务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因素。


三、投资我们的价值观


第301条. 授权拨款以支持香港的民主运动。


(a)授权为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局拨款1000万美元,用于促进香港的民主。


(b)国务卿应指定一个国务院办事处,管理和协调在国务院和整个美国政府内第(a)节中描述的此类资金的提供情况。


第302条.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强制劳动实施制裁。


(a)修订2020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公法116-145;22U.S.C. 6901注)第6(a)(1)条——


(1)将子项(E)重新设计为子段落(F);和


(2)在(D)节后插入低俗之便:


''(E)与强迫劳动有关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b)生效日期:适用性。-由小节(a)-


(1)自本法颁布之日起施行:


(2)适用于2020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第6(a)(1)节在颁布后提交的第一份报告。


第303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有计划的强奸、强制堕胎、强制绝育或非自愿避孕植入实施制裁。


(a)2020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公法116-145;22U.S.C.6901注)第6(a)(1)节,经第302条修订:


(1)将子项(F)重新设计为子段落(G);和


(2)在(E)项之后插入以下几项:


"'(F)有计划的强奸、强制堕胎、强制绝育或非自愿避孕植入政策和做法。


(b)生效日期:适用性。第(a)节所作的修正——


(1)自本法颁布之日起施行:


(2)适用于2020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第6(a)(1)节在颁布后提交的第一份报告。


四、投资我们的经济治国方略


第401条. 关于中国产业政策的调查结果和国会认知。


(a)国会作出以下结论:


(1)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二次执政的同时,正在推进一个反竞争的经济和产业政策生态系统——


(A)扭曲全球市场;


(B)限制创新;


(C)以牺牲美国和其他外国公司为代价,不公平地利用中国公司的优势;和


(D)不公平和有害地损害消费者的选择。


(2)在中国推行的广泛和系统性的经济和产业政策中,中国企业的大规模补贴、知识产权盗窃和强制技术转让是对全球经济最具破坏性的。


(3)中国共产党为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目标,通过监管干预和直接财政补贴,以反竞争的方式指挥、胁迫、影响国家指导、出资、影响或者以其他方式控制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以及表面上独立自主的中国民营企业,如战略领域的科技公司。


(4)在国家和次级,在电信、石油、电力、航空、银行、半导体等战略性关键领域,给予部分中国企业特殊特权或者地位。企业以优惠贷款、免税、优惠土地出让等形式,重新享受国家特殊优惠。


(5)第(3)及(4)段所述对中国公司的补贴-


(A)使这些公司能够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使它们能够出价过高,排挤以市场为基础的竞争对手,从而追求关键部门的全球主导地位;


(B)破坏长期和普遍接受的公平竞争市场原则,造成外国或私营公司进入和被迫退出市场的障碍,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市场上,扭曲了全球市场经济;


(C)在关键部门建立政府赞助或超移植的事实上的垄断、卡特尔和其他反市场安排,限制或剥夺其他公司的机会;和


(D)由于第(A)段至(C)段中所述的问题,外国和私营公司用于研发所需的利润和收入下降。


(6)中国共产党鼓励和授权中国行为者从在中国和世界各地经营的私营和外国竞争对手窃取关键技术和商业机密,特别是在中共认定对实现中国目标至关重要的领域。中国还按照中共的指示,继续实施反竞争法规、政策和做法,迫使外国企业将技术和其他正当或敏感数据移交给国内企业,以换取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


(7)美国和外国的公司与世界第三国市场享有国家保护和权力的国家补贴中国公司竞争。给予中国企业的优势,加上对进入中国市场本身的明显限制,严重阻碍了美国和外国公司竞争、创新和追求为客户提供最佳价值的能力。结果是竞争环境不平衡。这种不可持续的过程,如果不进行检查,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世界各地的竞争低迷,机会减少,并损害生产者和消费者。


(8)正如美国贸易代表根据2018年3月进行的1974年《贸易法》(19U.S.C. 2411)第301条对中国贸易惯例的调查所述,"当美国公司被剥夺了知识产权投资的公平回报时,它们无法实现再投资于创新所需的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技术转让制度直接给创新生态系统带来了负担,创新生态系统是美国和类似地区经济体经济增长的引擎。


(9)除了本节中描述的强制技术外,美国贸易代表根据1974年《贸易法》(19U.S.C. 第2411)第301条对中国的调查还查明了外国公司以低于市场价值的许可、政府指导和政府补贴获取敏感技术用于战略目的以及网络盗窃作为中国其他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关键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这些政策危及美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和技术发展,以及数十个行业的就业。


(10)中国产业政策生态系统中损害创新和扭曲全球市场的其他要素包括:


(A)推进鼓励本地生产而不是进口的政策;


(B)继续实施有利于中国企业使用独特技术标准的政策,而不是全球公认的标准,这些标准往往迫使外国公司改变其产品和制造链以进行竞争;


(C)要求外国公司披露专有信息,以符合在中国国内市场使用的标准;和


(D)维持限制外国公司参与的封闭采购流程,包括规定要求此类公司使用国内供应商、将专有知识转让给中国公司以及披露专有信息的条件。


(11)"一带一路"倡议和这一倡议下的相关行业特定努力,如数字丝绸之路,是推动中国在全球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和做法的关键载体。由此产生的挑战不仅影响到美国公司。正如欧洲商会在2020年1月的一份报告中所报告的那样,向中国国有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不透明的采购和投标过程、封闭的数字标准以及其他因素的结合,严重限制了欧洲和其他国家对一带一路的参与,使(与中国公司)在第三国市场的竞争极具挑战性。这突显了一带一路倡议的一个关键目标,即确保基础设施、数字技术和其他重要产品依赖中国的供应链和技术标准。


(b)国会认为——


(1)中国经济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全球经济交流中占有如此巨大的份额,其面临的挑战在许多方面是前所未有的,需要充分提升和持续的长期关注和参与;


(2)为了真正解决中共领导的重商主义经济战略最有害的方面,美国必须采取这样的政策;


(A)揭露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盗窃和大规模补贴的全面范围和规模,以及由此对美国、外国市场和全球经济造成的损害;

(B)确保中国企业因反竞争行为而面临成本和后果;


(C)为受影响的美国人民提供处理和应对不合理和歧视性中共指导的工业政策的选择;和


(D)加强对关键技术和敏感数据的保护,同时仍然营造一种鼓励创新和竞争的环境;


(3)美国必须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场所与其盟国和伙伴合作:


(A)加强长期公认的公平竞争和市场行为原则,解决中国破坏数十年全球增长和创新的反竞争经济和产业政策;


(B)在停止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之前,确保中国不享有与自由市场经济相同的待遇,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为中国企业推进国家目标提供了不公平的优势,并对以市场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施加不合理、歧视性和非法的负担;


(C)调整有关限制国家指导的私营部门补贴的政策,例如倡导与透明度和遵守通知要求有关的全球规则,包括通过美国、日本和欧洲联盟目前正在开展的努力;以及


(4)美国及其盟国和伙伴必须合作,鼓励各自公司在诸如-


(A)倡导保护世界各地市场的知识产权;


(B)促进开放的技术标准;和


(C)增加对海外市场的联合投资。


第402条. 知识产权违规者名单。


(a)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少于一年,而且不低于此后每年的频率,国务卿应与商务部长、美国贸易代表和国家情报总监协调,制定一份清单(本节中称为"侵犯知识产权者名单"),确定所有从中受益的国有企业——


(1)使美国经济部门或在美国注册的特定公司受到损害的重大知识产权盗窃行为或一系列行为;或


(2)非自愿或强迫转让知识产权的行为或政府政策,最终归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所有。


(b)识别规则。——为了确定确定公司是否应被列入知识产权违规者名单的可信依据,国务卿应与商务部长、美国贸易代表和国家情报总监协调,考虑——


(1)美国法院认定该公司违反美国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的;


(2)从第(c)节中描述的任何实体或其他有关人员处收到大量可信的资料。


(c)咨询。-在执行这一节时,国务卿可与商务部长、美国贸易代表和国家情报总监协调,酌情酌情与


(1)其他联邦机构,包括独立机构;


(2)私营部门;和


(3)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民间社会组织。


(d)报告。


(1)国务卿应在联邦登记册上发表一份年度报告,


(A)列出从事第(a)(1)节所述活动的公司;和


(B)描述第(a)(2)款所述行动的情况,包括中国政府的任何角色;和


(C)在可行范围内评估从事第(a)(1)节所述活动的公司所获得的经济优势。


(2)表格——根据第(1)段发表的报告应不保密,但可以包括一个机密附件。


(e)国家情报总监可以酌情授权解密信息,根据第(d)节公布报告内容。


(f)保护商业信息的要求。


(1)总的说来,国务卿和所有其他参与制定侵犯知识产权者名单的联邦机构的负责人应保护不披露私营部门参与者提交并标记为商业机密信息的任何专有信息,除非提交机密商业信息的一方——


(A)在提交材料时已通知国务卿将公布这些资料:或


(B)随后同意发布此类信息。


(2)非机密版本的报告。——如果私营部门参与者提供机密商业信息,则应在联邦登记册上公布第(d)节下报告的非机密版本,如有必要,该登记册将汇总或删除机密商业信息。


(3)作为商业机密处理。本节下由私人方提交的专有信息-


(A)应被视为商业机密和商业或财务信息(根据《美国法典》第5章第552(b)(4)节的定义):和


(B)经私人方明确批准,免予披露。


第403条. 中国政府补贴名单。


(a)报告。——不迟于该法颁布之日起一年,此后,国务卿应与美国贸易代表和商务部长协调,在联邦登记册上公布一份未分类的代表或文件,以确认——


(1)中国政府向在华企业提供的补贴;和


(2)歧视性待遇,使中国企业优先于外国市场参与者。


(b)已描述的补贴和歧视性待遇。在编译小节下的报告时


(a)国务卿应考虑——


(1)中国政府颁布或者支持的监管和其他政策;


(A)以牺牲外国市场参与者为代价歧视在中国的企业;


(B)保护中央管理、国有企业不受竞争;或


(C)否则压制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司请愿;


(2)违反市场原则,从中国政府或者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中,对中国企业比外国市场参与者受益的国有企业,包括优惠贷款条件的财政补贴;


(3)符合《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101(d)(12)款(19U.S.C.3511(d)(12)项所述的补贴协定第1条所界定的补贴。


(c)国务卿可与商务部长和美国贸易代表协调,必要时酌情与-


(1)其他联邦机构,包括独立机构:


(2)私营部门:和


(3)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404条. 打击外国腐败行为。


(a)国务卿应与总检察长协调,提供技术援助,以建立立法和监管框架,打击外国公职人员的贿赂行为,这符合《经合组织关于打击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公约》的规定——


(1)是美国的合作伙伴;


(2)表现出负责任地打击外国腐败行为的;和


(3)技术援助将有机会取得可衡量的结果。


(b)战略要求。——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90天,国务卿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执行第(a)节所述活动的战略。


(c)协调。——在制定第(b)款中所述的战略时,国务卿应与总检察长协调。


(d)半年简报要求。——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180天,此后五年内每180天,国务卿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通报第(a)节和第(b)节中描述的活动。


第405条. 向有资格获得国际发展协会援助的国家减免债务。


(a)政策声明。美国的政策是与国际社会协调,为有资格获得国际开发协会援助的国家所持有的债务减免,这些国家要求对新冠病毒大流行病作出反应。


(b)债务救济。财政部长应与国务卿协商,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双边官方债权人接触,推动关于重组、重新安排或在必要时免除有资格得到国际开发协会援助的国家的主权债务的政策讨论,以应对新冠病毒大流行病。


(c)报告要求。不迟于该法颁布之日起45天,此后每90天,至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新冠病毒大流行结束,或在该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后,以较早者为准,财政部长应与国务卿协调,向第(d)节所述的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描述——


(1)已采取行动,推动向有资格获得国际开发协会援助的国家减免债务,这些国家要求与国际金融机构、7国集团、20国集团(G20)、巴黎俱乐部成员和国际金融研究所协调,对新冠病毒大流行病作出反应;


(2)已使用的机制和正在考虑提供第1款所述债务减免的机制;


(3)美国对特定国家减免债务的政策关切;


(4)从中国向有资格获得国际开发协会援助的国家偿还的所有贷款的余额和状况,包括:


(A)作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一部分提供的贷款;


(B)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贷款;


(C)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和


(D)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提供的贷款;和


(5)为确保通过第(1)段中描述的债务减免节省的资金用于活动而制定或提议的透明度措施-


(A)应对新冠病毒大流行病的健康、经济和社会后果;和


(B)符合美国的利益和价值观。


(d)指定委员会-本节中指定的委员会是:


(1)外交关系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和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和


(2)外交事务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


第406条. 报告中国政府利用香港规避美国法律和保护的方式和程度。


1992年《美港政策法》(22.C5731等)第三章经修订,最后增加如下:


"'第303条.报告中国政府利用香港规避美国法律和保护的方式和程度。


"(a)在本节颁布之日起180天内,国务卿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中国政府利用香港的地位规避美国法律和保护的方式和程度。


''(b)元素。—小节要求的报告


(a)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与商务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协商-


''(A)中国政府如何利用香港规避美国出口管制的评估;及


''(B)中国政府在报告期内利用香港规避管制的所有重大事件的清单。


''(2)与财政部长和商务部长协商-


''(A)评估中国政府如何利用香港规避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的关税;和


''(B)中国政府在报告期内利用香港规避此类职责的所有重大事件的清单。


''(3)与财政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协商-


''(A)评估中国政府如何利用香港规避美国或多边制度实施的制裁;和


''(B)中国政府在报告期内利用香港规避此类制裁的所有重大事件的清单。


''(4)在与国土安全部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协商后,评估中国政府如何使用正式或非正式手段将包括美国人员在内的个人从香港引渡或强迫转移到中国。


''(5)与国防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和国土安全部长协商-


''(A)评估中国政府的情报、安全和执法机构,包括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和人民武装警察,如何利用香港保安局和香港其他安全机构对包括美国人在内的外国国民进行间谍活动,进行影响行动,或侵犯香港法律保障的公民自由;和


''(B)报告期内所有重大间谍活动、影响行动或侵犯公民自由事件的清单。


"(c)报告形式;可用性。


''(1)第(a)节要求的报告应以未分类的形式提交,但可能包括一个分类索引。


''(2)第(a)节要求的报告的未分类部分应张贴在国务院的公开互联网网站上。


''(d)在本节中:


''(1)适当的国会委员会。—"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是指——


''(A)外交关系委员会、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和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和


''(B)外交事务委员会、金融服务委员会、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和众议院方法和手段委员会。


''(2)外国国民。-"外国国民"一词是指既不是——


"(A)中国公民或国民的个人:或


"(B)根据中国法律或中国内的司法管辖区组织的实体。


''(3)术语"报告期"是指第(a)节要求提交报告之前的5年期限。


''(4)术语"美国人"的意思是-


''(A)美国公民或合法获准永久居留美国的外国人;或


''(B)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组织实体,包括该实体的外国分支机构。


第407条. 关于中国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年度回顾。


(a)在本节中,"国会适当委员会"一词是指——


(1)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2)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


(3)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


(4)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


(5)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和


(6)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


(b)报告。—


(1)不迟于该法颁布之日起180天,此后每年5年,国务卿应与国家情报总监和财政部长协商,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未保密的报告,其中描述了在中国注册的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的存在给美国带来的风险。


(2)要包括的事项。——第(1)款所要求的报告应当——


(A)识别在中国注册的公司,


(i)在美国境内的一家或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包括场外市场和"A股",添加到中国内地交易所的指数和交易所交易基金中;和


(ii)基于第(3)款中描述的考虑因素,对——


(I)破坏美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II)严重侵犯人权;或


(III)大幅增加美国投资者的金融风险敞口;


(B)描述根据第(A)款确定的公司的活动及其对美国的影响:和


(C)为美国政府、州政府、美国金融机构、美国股票和债务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制定政策建议,以应对根据第(A)条目确定的公司在美联航资本市场的存在所带来的风险。


(3)需要考虑的因素。在完成第(1)款下的报告时,总裁应考虑是否根据第(2)(A)款确定的公司——


(A)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研制、制造或销售或便利采购致命军事装备或此类装备的部件作出了重大贡献;


(B)为南海特色的建设和军事化作出了贡献;


(C)已得到美国的制裁或已确定与受制裁实体开展业务;


(D)从事盗窃知识产权的行为或一系列行为;


(E)从事公司或经济间谍活动;


(F)违反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或美国制裁,助长了核技术或导弹技术的扩散;


(G)促进了中国境内宗教和少数民族的镇压,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


(H)有助于开发能够得到中国政府指导或直接支持的审查的技术;


(I)未能完全遵守联邦证券法(包括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必要审计)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重大风险"披露要求;或


(J)促成了总统确定相关的其他活动或行为。


(c)分节(b)(1)项要求的报告应当以未分类的形式提交,但可以包括一个机密附件。


(d)第(b)(1)款下报告的未分类部分应通过美国政府相关网站在线向公众开放。


五、确保战略安全


第501条. 关于战略安全和武器控制的调查结果。


国会作出以下结论:


(1)美国和中国通过可执行的军控和防扩散协定在战略安全方面有着共同利益。


(2)美国长期以来一直寻求并继续寻求有效的、可核查的和可执行的军备控制和不扩散协定,这些协定支持美国和盟国的安全——


(A)控制核伙伴和技术的扩散;


(B)限制核武器的生产、储存和部署;


(C)减少误解和误算;和


(D)避免破坏稳定的核武器竞争。


(3)2019年5月,国防情报局局长罗伯特·阿什利中将说,"中国可能在中国历史上最快速的核武库扩张和多样化的过程中,其核储备规模至少翻一番。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在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固定和移动地面发射器的完整三合会,以及核武装轰炸机和潜艇发射弹道导弹的新能力。


(4)2020年6月,美国国务院在向国会提交的年度"遵守和遵守军备控制、不扩散和裁军协定及承诺"报告中表示关切,称中国没有遵守"零产量"核试验禁令,并指责中国"阻止监测站的数据流动"。


(5)国防部《2020年涉及中国的军事和安全发展报告》指出,中国"打算通过采取预警态势,以前筒仓为基础的部队",提高其核力量的和平时期准备水平"。


(6)国防部的报告还指出,在未来十年内,中国的核储备——目前估计在200年代的低点——预计随着中国扩大和现代化其核力量,其规模将至少翻一番。


(7)中国正在与俄罗斯进行技术合作,研究其第一个潜在的预警雷达。这种雷达可能表明中国正在进入发射预警状态。


(8)中国计划在危机情况下利用其日益有能力的空间、网络和电子战能力来对付美国的预警系统和关键基础设施。这对战略安全构成巨大风险,因为它可能无意升级。


(9)中国的核扩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大规模现代化的一部分,加上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侵略行动,日益破坏印度-太平洋地区的稳定。


(10)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部队于2015年升格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个独立分支,自2017年5月以来,已组建了11个新的导弹旅,其中一些旅能够进行常规和核打击。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似乎不仅将常规打击和核能力分开,而且似乎不仅将常规和核力量(包括像DF-26这样的两用导弹)同居,而且还负责同一部队执行核任务和常规任务。这种混杂可能导致危机无意间升级。美国国防情报局在2020年3月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2019年试射的弹道导弹数量超过世界其他地区的总和。


(11)国防分析研究所2021年1月的一份报告发现,许多美国和国际观察员对中国的"不首先使用"政策持怀疑态度,尤其是在其核弹头扩散和现代化之后。


(12)美国计划已久的核现代化计划不会增加美国的核武器储备,不会早于中国的常规军事和核扩张,也不会对中国进行军备竞赛。


(13)美国扩大核威慑力量——


(A)在世界各地提供重要的战略安全;


(B)是美国军事联盟的基本要素;和


(C)具有重要的防扩散功能。


(14)作为1968年7月1日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国根据条约第六条有义务真诚地进行军控谈判。


(15)美国曾多次呼吁中国参加战略军控谈判,但中国迄今拒绝。


(16)波兰、斯洛文尼亚、丹麦、挪威、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荷兰、罗马尼亚、奥地利和阿尔巴尼亚政府以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副秘书长都鼓励中国参加军控讨论。


第502条. 战略核对话合作。


(a)政策声明。——这是美国的政策——


(1)与美国盟国协调,开展军控谈判,与中国进行持续、定期的接触——


(A)增进对彼此各自核政策、理论和能力的了解;


(B)提高透明度;和


(C)帮助管理误判和误解的风险;


(2)制定战略,就有关双边问题与中国政府接触,为将中国纳入军备控制框架奠定基础,包括:


(A)促进关于军备控制的双边对话,导致举行双边战略安全会谈;


(B)谈判外层空间准则;


(C)制定旨在减少核误判的发射前通知制度;和


(D)扩大两国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以减少常规战争的风险和增加透明度;


(3)与我们的盟国和伙伴协调,确保美国和盟国利益的安全,面对中国的军事现代化和扩张,包括:


(A)地射巡航和弹道导弹;


(B)综合防空和导弹防御;


(C)超音速导弹;


(D)情报、监视和侦察;


(E)太空能力;


(F)网络能力;和


(G)指挥、控制和通信;


(4)保持足够的力量结构、态势和能力,向美国盟国和伙伴提供扩展的核威慑力量:


(5)保持适当的导弹防御能力,以保护整个战区对美国本土和我国部队的威胁,免受来自印度-太平洋地区的流氓洲际弹道导弹的威胁:


(6)确保美国的宣布性政策反映扩大威慑的要求,既确保盟国,又维护其不扩散利益。


(b)国会认为——


(1)在中美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合作降低常规和核升级的风险符合两国的利益:


(2)有形、网络、电子或者其他解放军攻击美国预警卫星、核指挥控制企业其他部分或者关键基础设施,对不经意但迅速升级构成高风险的:


(3)美国及其盟国应支持关于空间军事行动、利用网络能力和军事使用人工智能的国际准则,作为减少核指挥控制风险的一个要素:


(4)美国盟国和伙伴应分担促进和保护此类规范的责任,投票反对中国关于空间武器化的建议,强调中国违反国际准则的不安全行为,在会合和近距离作业中,以及促进空间和所有其他领域的负责任的行为。


第503条. 关于美国在核问题和弹道导弹问题上为中国进行制裁所作的努力的报告。


(a)关于美中军控未来的报告。在该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内,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协调,向国会各专门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如有必要,应单独提交一份机密附件,审查与中国政府就军备控制和减少风险进行接触的方法和战略影响,包括:


(1)美国政府和中国之间可能对话的领域,包括弹道导弹、超音速滑翔和巡航导弹、常规部队、核、空间和网络空间问题以及其他新的战略领域,这些领域可以减少战争的可能性,限制冲突发生时的升级,并限制印度-太平洋地区不稳定的军备竞赛;


(2)美国政府如何鼓励中国政府开展建设性军控对话;


(3)确定美国政府最关心的中国的战略军事能力,以及限制这些能力如何有利于美国和盟国的安全利益;


(4)避免、管理或控制美国和中国之间核、常规和非常规军事升级的机制;和


(5)鼓励中国透明度的机会和方法。


(b)向俄罗斯联邦和中国提交关于武器管制谈判的报告--在该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内,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协商,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描述了——


(1)包括中国和俄罗斯联邦在内的军备控制谈判的具体计划;


(2)如果不进行三边军控对话,国务院设想如何制定其他计划,确保美国及其盟国的安全不受俄罗斯和中国核武器的攻击;


(3)如果美国面临两个拥有核武器的同侪竞争对手,并且可能对区域安全架构产生任何相应的影响,则对美国的信誉造成影响,向盟国和伙伴提供扩大的威慑保证;


(四)努力使中国参加军备控制谈判,无论是在双边还是多边基础上;和


(五)中国政府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参与军控谈判的利益水平。


(c)在本节中,"国会适当委员会"一词是指——


(1)外交关系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和参议院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和


(2)外交事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和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