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时报0981期     2020年07月28日
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

来源:美国国会网 版次:美中时报0981期 作者:熊辉译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该法令的目的是指导美国资源来解决由于中国通过监视和拘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过一百万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族以及其他穆斯林少数民族所带来的的侵犯人权和虐待行为。


国会的调查结果如下:


(1)中国政府长期镇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突厥穆斯林和其他穆斯林少数民族,尤其是维吾尔族。近几十年里,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政策系统性的歧视这些少数群体,剥夺他们一系列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和迁徙自由以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2)2014年5月,中国政府发起了最新的“严厉打击暴力极端主义”运动,以大规模,国际关联的恐怖主义威胁为借口,坐实了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员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2016年8月,前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被任命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这加剧了该地区的镇压行为。学者,人权组织,新闻工作者和智囊团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中国政府建立了集中营。自2014年以来,中国政府在这些集中营中拘留了超过100万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数群体的成员。在2010年进行上一次人口普查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少数民族总数约为1300万。


(3)中国政府针对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斯坦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他穆斯林少数民族的成员的行为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和规范,其中包括:


(A)中国加入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B)中国已签署并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C)中国签署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


(D)《世界人权宣言》。


(4)中国共产党的高级官员,包括现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执行中国在该地区的政府政策)和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朱海伦(曾制定了在该地区实施的许多政策)。该地区对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斯坦和其他穆斯林少数群体成员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负直接责任。这些虐待包括任意拘留超过100万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数群体的成员,将适龄工作的成年人与儿童和老人隔离,以及将强迫劳动纳入供应链。


(5)曾被拘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中营中的人描述了政府强迫对其进行政治教育,酷刑,殴打,食物匮乏以及对宗教,文化和语言自由的剥夺。这些受害者表示,警卫告诉他们,能确保释放他们的唯一方法是表现出足够的政治忠诚。这些设施的恶劣条件和缺乏医疗服务似乎导致了一些被拘留者的死亡,其中包括老人和体弱者。


(6)在其他国家获得永久居住权或公民身份的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人披露说曾受到中国官员的威胁和骚扰。至少有5名自由亚洲电台的维吾尔族新闻记者公开详细地虐待了他们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家人,以回应他们的工作,揭露了中国政府的虐待政策。


(7)2018年9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Michelle Bachelet)在高级专员的首次演讲中指出,``在新疆维吾尔族和其他穆斯林社区的所谓的集中营中,大规模骚扰维吾尔人和其他穆斯林社区的指控令人深感不安''。


(8)2019年,中国国会执行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现有证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拘留营的建立和采取的行动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


(9)2018年12月31日,唐纳德·J·特朗普总统签署了《2018年亚洲保证倡议法》(第115-409号公共法),将其法律定为:


(A)谴责中国“强迫失踪,法外拘留,侵入性和全方位监视以及司法程序中缺乏适当程序”。


(B)授权资金用于在中国促进民主,人权和法治; 以及


(C)支持针对以下任何实体或个人的制裁指定—


(i)侵犯人权或宗教自由;或者


(ii)从事审查活动。


国会共识


(1)总统应-


(A)谴责中国当局对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斯坦,其他穆斯林少数群体的成员和其他人的虐待;


(B)呼吁有关当局立即-


(i)关闭集中营;


(ii)取消对人权的所有限制并确保对人权的尊重;和


(iii)允许中国境内的人们与中国以外的亲人,朋友和同伙重新建立联系;


(2)国务卿应考虑根据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22 USC 6401等),从战略上采用制裁和其他手段,包括将中国指定为“根据该法(第22USC 6442(b)(1)(A)(ii))第402(b)(1)(A)(ii)条对宗教自由的特殊关注,直接解决特别严重的侵犯宗教自由的行为;


(3)国务卿应-


(A)与美国盟国和伙伴合作,并通过多边机构谴责对维吾尔人,哈萨克人,吉尔吉斯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他穆斯林少数群体成员的大规模任意拘留;和


(B)在有针对性的制裁和签证限制方面与国际社会密切协调;


(4)尽管中国政府努力压制他们的沉默或恐吓,但仍应赞扬自由亚洲电台维吾尔语服务的记者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权和政治局势。通过拘留在中国的家庭成员和亲戚进行汇报;


(5)美国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自由亚洲电台上扩大维吾尔语节目的可用性和能力;


(6)联邦调查局和适当的美国执法机构应采取措施,追究中国的官员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个人,对在美国境内骚扰,威胁或恐吓的人负责;和


(7)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销售商品或服务或以其他方式经营的美国公司和个人,应采取措施,包括在任何公共或财务备案中,以确保-


(A)他们的商业活动并未助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中国其他地区的侵犯人权行为;和


(B)他们的供应链不受强迫劳动的损害。


更新对中国的政策声明


修订了1990和1991财政年度《对外关系授权法》第901(b)条(公共法101-246; 104 Stat.84),


(1)将第(7),(8)和(9)款分别重新指定为第(8),(9)和(10)款;和


(2)在第(6)款之后插入以下内容:


(7)美国对中国的政策应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情况明确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A)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斯坦以及其他穆斯林少数群体在集中营中的拘留已经结束;


(B)所有政治犯被释放;


(C)已经停止使用大规模监视和预测性警务来歧视和侵犯特定族裔成员的人权,在中国其他地区这种情况并不明显;和


(D)中国政府结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宗教和文化习俗的特别严格的限制;’。


制裁的实施


(a)要求的报告。


(1)总则。总统应在本法颁布之日后至少180天,其后每年不少于一次,总统应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提交报告。参议院的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确定了每个外国人,包括参议院政府的任何官员总统确定的中国对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斯坦,其他穆斯林少数民族的成员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其他人负有以下任何责任:


(A)酷刑。


(B)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C)长期拘留,没有任何指控和审判。


(D)由于绑架和秘密拘留这些人而导致他们失踪。


(E)其他公然剥夺生命,自由或人身安全的权利。


(2)表格:第(1)款要求的报告应以未分类的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分类的附件。


(b)制裁的实行:总统应对(a)(1)款要求的报告中确定的每个外国人实施(c)款所述的制裁。 


(c)制裁-本小节中所述的制裁-


部分如下:


(1)资产封锁-总统应行使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1等)中授予总统的所有权力,以阻止和禁止所有财产交易和财产权益在根据第(a)(1)款要求的报告中确定的外国人,如果该财产的财产和权益是-


(A)在美国;


(B)进入美国境内;要么


(C)属于美国人所拥有或控制。


(2)签证,准入或假释的资格。


(A)签证,准许或假释。(a)(1)款所述的外国人是-


(i)不被美国接纳;


(ii)没有资格获得进入美国的签证或其他文件;和


(iii)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美国法典8 U.S.C. 1101及以下),否则无资格被接纳或假释到美国或获得任何其他利益。


(B)撤销当前签证。


(i)总则:(a)(1)小节所述的外国人可被撤销任何签证或其他入境文件,而不论签证或其他入境文件何时签发。


(ii)立即生效。根据条款撤销


(i)我会-


(I)立即生效;和


(II)取消该外国人拥有的任何其他有效签证或入境证明文件。


(3)处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5)第206条(b)和(c)规定的处罚应适用于违反,企图违反,共谋的外国人违反或导致违反第(1)款,其刑罚适用于实施第206条(a)款所述的非法行为的人。


(d)实施。总统可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2和1704条)第203和205条规定的所有权限。


(e)弃权。如果总统决定并向外交委员会证明,则总统可放弃对根据第(a)(1)款要求的报告中确定的人实施本节所规定的制裁。参议院,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认为这种豁免符合国家利益美国。


(f)例外情况—


(1)情报活动除外。本节项下的制裁不适用于符合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U.S.C. 3091 et seq.)第五章报告要求的任何活动或美国的任何授权情报活动。


(2)遵守国际义务和执法活动的除外。——根据第(c)(2)款的制裁不适用于外国人,如果有必要允许或假释外国人进入美国—


(A)允许美国遵守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上签署并于1947年11月21日生效的联合国与美国或其他国家之间有关联合国总部的协定适用的国际义务;要么


(B)在美国进行或协助执法活动。


(3)与货物进口有关的例外。


(A)总则-根据本条授权实施制裁的权限和要求不应包括对商品进口实施制裁的权限或要求。


(B)定义良好。在本款中,“好”一词是指任何物品,天然或人造物质,材料,供应品或制成品,包括检查和测试设备,但不包括技术数据。


(g)终止制裁。如果总统决定并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报告并向其报告,则总统可以终止对本人的制裁措施参议院,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不得早于解散生效前15天—


(1)有资料表明该人没有从事对其施加制裁的活动;


(2)该人已因实施制裁的活动而受到适当起诉;


(3)该人确实已证明其行为发生了重大变化,已对其实施制裁的活动支付了适当的后果,并已确信将来会不参与第(a)(1)款所述的活动;要么


(4)终止制裁符合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h)截止日:本条以及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制裁,应在本法颁布之日起5年后终止。


(i)定义。在本节中:


(1)合法入境;获准入人员;外籍人。“合法入境”、“获准入人员”和“外籍人”具有《移民与国籍法》(U.S.C.1101第8章)第101条所赋予的含义。


(2)外国人。“外国人”一词是指不是美国人的人。


(3)美国人员。“美国人员”一词的意思是-


(A)合法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美国公民或外国人;要么


(B)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权区组织的实体,包括该实体的外国分支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侵害报告


(a)总则。国务卿应在本法颁布之日后至少180天,与其他有关联邦部门和机构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协商,


(1)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委员会提交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侵犯人权的报告;和


(2)在国务院的网站上提供第(1)款所述的报告。


(b)应包括的事项—根据(a)款要求的报告应包括—


(1)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中营中被拘留人数的评估; 


(2)对此类营地中被拘留者的条件的描述,包括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对以下情况进行评估:和


(A)酷刑方法;


(B)强迫个人放弃信仰的努力;


(C)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3)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评估该地区强迫劳动营地中的人数;中国当局要“拘留”在集中营中的被拘留者,其中包括负责这种教育的中国政府机构清单;


(5)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拘留突厥穆斯林以及与之相关的强迫劳动的使用和性质的评估,包括对外国公司和直接受益于这种劳动的行业的描述;


(6)对中国给予外国外交官,领事人员,独立记者和非政府组织代表访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程度的评估;(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侵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的人权所使用的大规模监视,预测性警务和其他方法的评估;


(8)说明外国政府强迫维吾尔人,哈萨克人,吉尔吉斯人和其他难民及寻求庇护者返回中国的频率;


(9)适当地描述与盟国和其他国家的美国外交努力,


(A)解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和


(B)保护寻求庇护者不受该地区的影响;和


(10)确定国务院内负责领导和协调第(9)款所述外交努力的办公室。


关于保护美国公民和居民免受恐吓和胁迫的报告


在本法颁布之日后的90天内,联邦调查局局长应与国务卿协商,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参议院委员会提交报告。参议院的司法机构,参议院情报专责委员会,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和众议院常任理事特别委员会概述了保护美国公民和居民的所有努力,包括维吾尔族和在美国合法学习或暂时在美国工作的中国公民,这些人在美国境内受到中国政府官员或代理人的骚扰或恐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镇压的安全性和经济意义的报告


(a)总则。国家情报局局长应在本法颁布之日后至少180天之内,与国务卿协调,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提交报告(b)小节所述的参议院情报专责委员会,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常任理事。


(b)要包括的事项。


(a)款应包括—


(1)评估中国政府在维吾尔自治区的政策对美国构成的国家和地区安全威胁;


(2)-


(A)中国政府为促进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习和大规模监视而购置或开发的技术,包括与预测性警务以及大规模数据收集和分析有关的技术;和


(B)此类技术的获取,开发和使用对美国构成的威胁;


(3)参与以下活动的中国公司的名单:


(A)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造或经营集中营;或


(B)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供或经营大规模监视技术;和


(4)描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拘留和强迫劳动中的作用。


(c)报告形式。根据本小节要求的报告


(a)应以未分类的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分类附件。


分类报告


国家情报局长应与情报界适当考虑后,征询情报界的意见,并向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和众议院常设情报常设委员会提交机密报告,以评估情报。美国政府收集和分析有关以下方面情报的能力:


(1)中国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数群体成员的拘留和强迫劳动的范围和规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拘留营内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在中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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